隨著現代離婚率走勢上升
人們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一個問題
離婚,房子怎麼分?
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有什麼區別?
父母出資房子歸誰?
一
一人以婚前
個人財產購房
房屋落戶在自己名下
1
已支付全部房款
屬於個人財產
只支付了首款,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
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
未能達成協議的
法院可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
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
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在判決房屋歸登記一方所有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判決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落戶在雙方或對方名下
2
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屋產權
夫妻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支付了全額房款,並且落戶在自己名下,婚後欲在房產證上加署配偶的名字 ,若雙方對房屋的份額做出特別的規定,則按照約定的份額分割,否則認定房產歸夫妻雙方各佔50%的產權。
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法官建議雙方將各自擁有的房產份額在房產證上註明哦。
二
雙方用共同財產購房
落戶在雙方或一方名下
1
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落戶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2
一般視為未成年子女財產
由撫養方暫時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
雙方父母出資購房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1
落戶在出資方子女的名下
屬於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落戶在夫妻另一方或雙方名下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
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
婚後雙方共同還貸
2
房屋落戶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或雙方子女名下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適當多分。
雙方父母共同出資
3
落戶在雙方名下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
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落戶在一人名下
該不動產可認定為
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
按份共有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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