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列錯項目導致補稅

進項稅額列錯項目導致補稅

稅收優惠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日益廣泛的市場主體享受到政策紅利。實務中,一些企業因對稅收優惠政策理解得不夠準確和深入,賬務處理不規範,從而導致稅務風險。日前,軟件生產企業A公司就因將即徵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錯記在一般項目名下,誤用了增值稅即徵即退稅收優惠政策,最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25萬元。

症狀:即徵即退項目進項稅額為零

A公司主要銷售自行生產的軟件系統、其他貨物及應稅勞務。日前,稅務人員利用“金三”系統進行指標分析時發現,A公司2018年12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即徵即退項目的銷售額,當年累計96萬元,進項稅額當年累計為零。進項稅額數據異常,企業存在多退增值稅的風險。

診斷:進項稅額被“轉移”至一般項目

針對上述問題,稅務人員來到A公司,向公司財務人員瞭解情況。

該財務人員解釋,公司對一般項目與即徵即退項目一直是分開核算、分別列示的。2018年,公司一般項目銷售額為144萬元,進項稅額為98萬元;即徵即退項目銷售額為96萬元,發生在2018年5月以後,按照16%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為15.36萬元(96×16%),進項稅額本年累計為零,實際繳納增值稅15.36萬元。

由於軟件企業在年初備案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退稅12.48萬元〔96×(16%-3%)〕。這部分即徵即退項目對應的成本費用較少,且取得的發票都是普通發票,不能認證抵扣,所以其對應的進項稅額本年累計為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稅務人員通過查閱電子底賬系統發現,A公司當年取得並認證抵扣了房租、水、電進項稅額30萬元。對於這部分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A公司並沒有照銷售收入比例(年初向稅務機關備案的分攤方式),確定一般項目與即徵即退項目各自應分攤的進項稅額,而是將即徵即退項目下的進項稅額全部“轉移”到一般項目。

稅務人員告知A公司相關人員,根據A公司2018年度一般項目與即徵即退項目銷售收入比例,屬於即徵即退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為12萬元。由於這部分進項稅額被錯誤地記在了一般項目名下,導致A公司的一般項目多抵扣了進項稅額,少繳納增值稅12萬元;即徵即退項目少抵扣進項稅額,多繳納增值稅12萬元,多退稅款12萬元。最終,A公司進行了更正申報,形成增值稅留抵稅款12萬元,同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約25萬元。

處方:構建有效的稅務風險監控體系

在本案例中,A公司之所以發生稅務風險,主要是因為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透徹。企業主觀上認為即徵即退項目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沒有對應的進項稅額,而忽略了房租、水、電的進項稅額,需要在一般項目與即徵即退項目間進行合理分攤。建議企業財務人員在加強稅收業務學習、規範賬目管理的同時,積極構建有效的稅務風險監控體系,對稅務登記、發票領用、納稅申報等信息進行監控,以及時識別風險並提供預警,將稅務風險化解在萌芽狀態,提高自身的稅法遵從度。

來源於中國稅務報,作者:王曉琳 周琰,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阜陽市稅務局

喜歡明稅的朋友請記得關注我們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