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企業享受免稅政策也未必能節稅

免稅優惠政策可以幫助企業減輕一定的稅收負擔,但是在企業進項過大的情況下享受免稅政策未必能達到節稅的效果。

這種情況下,企業享受免稅政策也未必能節稅


一、案例

某企業既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又有增值稅免稅項目。其中:

1、增值稅應稅項目為銷售產品,對應的增值稅稅率為13%,預計全年含稅收入為11300萬元,對應的銷項稅額為1300萬元,取得進項稅額為700萬元。

2、增值稅免稅項目由於在開拓期,需購置相關固定資產(如不選擇免稅待遇對應的稅率是13%)。該企業預計全年含稅收入為1130萬元,由於購買材料取得進項稅額為100萬元,購買增值稅免稅項目專用固定資產(會計和稅法都按照5年折舊,無殘值,且5年內不再購入固定資產)取得進項稅額1000萬元。假設企業預計未來5年的收入情況和取得進項情況都與這一年基本相同。

二、案例分析

(一)、享受免稅待遇,該企業全年應繳增值稅600萬元。

其中:應稅項目繳納增值稅600萬元(1300萬-700萬),免稅項目不交增值稅。

假設企業預計未來5年的收入情況和取得進項情況都與這一年基本相同。

(二)放棄免稅後,甲企業5年內應繳增值稅 =600萬×5-850萬=2150萬。

1、如果該企業放棄免稅待遇,則銷售產品適用13%的稅率,該免稅項目5年內產生:

銷項稅額1130 ÷(1+13%)×13%×5=650萬,

進項稅額1500萬(取得材料進項稅額100萬×5=500萬,取得專用設備進項稅額1000萬)。

銷項減去進項後等於-850萬(650萬-500萬-1000萬)。

2、免稅反而比不免稅多交了850萬元的增值稅。

三、結論

企業在實務中要根據自身情況作出稅務籌劃,可適當放棄免稅優惠,以達到真正節稅的目的。

如:企業在免稅期間進項稅額過大,企業存在高抵低徵現象(購進貨物為高稅率、銷售貨物為低稅率)可以適當放棄免稅優惠。

另外,當下遊企業為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時,顯然會更偏好於放棄免稅優惠的合作伙伴,以獲得可以抵扣的專用發票。

但是,也需要注意,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納稅人不得再次申請免稅,因此要考慮免稅優惠政策對企業整體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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