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分公司企業所得稅的問答

今天朋友問我:我們公司是分公司,並且是獨立核算,當地稅務機關說,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就應該獨立計算企業所得稅申報繳納。有沒有這樣的政策規定?

我說:現在沒這樣的政策規定,獨立核算分公司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確切地說,在2008年之前,內資企業是以獨立核算來界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但自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頒佈實施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以法人為標準來判斷,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不需要獨立計算企業所得稅的,尤其需要引起重視的就是分公司,分公司是非法人機構,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不獨立計算企業所得稅並不是說不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大多數公司來說,總公司彙總計算後,需要按一定比例分攤到各分公司名下,由各分公司自行在當地繳稅。具體如何計算分攤,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相關規定。

有部分特殊的公司,不需要分支機構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它們分別是國有郵政企業、工行、農行、中行、建行、國開行、農業發展銀行、中進出口銀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中石化、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長江電力等以及鐵路運輸企業。總之,都是樹大根深的企業,不是一般的公司。

朋友問:那總公司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分公司也可以享受是嗎?

我說:彙總計算,只需要算出一個應納稅額,總公司的優惠,就等於是分公司的優惠。不分你我,一家人不說兩家話。

朋友又問:那分公司是否可以寫個申請,獨立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我說:成立分公司,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可以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抵消掉總分公司之間的盈虧。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獨立計算,為什麼不成立子公司,而要成立分公司呢?企業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來成立相應的組織形式。所以,這就根本就不是一個可以申請的事項,不能寫這樣的申請,稅務機關也沒法批准啊。

朋友說:那就是說,只要我成立的是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就一定是彙總計算?

我說:只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你只有一個分公司的名稱,但是無法證明自己是分公司,那麼稅法是不認可的,需要獨立計算企業所得稅。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朋友問:都需要什麼證據來證明分支機構身份?

我說:分公司需要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來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朋友說:噢,我明白了。

解答完這個諮詢後,我很想對稅務人員說一句:如果分公司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確實是分公司,那稅務機關是可以按照獨立納稅人來對待。但是,如果稅務機關以分公司獨立核算為理由,要求分公司自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那是不合適的,不符合稅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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