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10元起付!濟寧推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

醫保|10元起付!濟寧推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

近日,市醫保局發佈

《濟寧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普通門診統籌暫行辦法》

医保|10元起付!济宁推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近日,為完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減輕參保居民門診醫療費用負擔。結合我市實際,市醫保局發佈《濟寧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暫行辦法》。

就診醫療費用

聯網即時結算

普通門診統籌是指參保居民因治療常見病、多發病在縣域內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制度。參加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在縣域內就醫的人員可享受門診統籌待遇,參保居民縣域外普通門診就醫不納入本辦法。門診統籌所需基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個人不繳費。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實行全市統一籌集標準,按每人每年70元的標準籌集使用。

根據規定,普通門診統籌在醫保協議管理的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承擔公共衛生職能的基層醫療機構、學校衛生室(所)實施。醫療機構向參保居民提供適宜診療技術和基本藥物,保障參保居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需求。參保居民就近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後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聯網即時結算。

參保人員與普通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簽約後,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下一年度不變更定點的,視為續簽服務協議,不需再次簽約;需變更的,應於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攜帶社保卡或身份證明到新選擇的普通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變更手續。醫療保障部門相應調整涉及定點醫療機構的統籌額度。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代為選擇或變更普通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必須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

定點醫療機構

及時錄入就醫信息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建立門診臺賬,做到看病有登記、用藥有處方、收費有票據、轉診有記錄,及時錄入參保居民的就醫信息,並上傳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病情嚴格控制用藥數量,急性病患者每次開藥量控制在3日內,慢性病患者開藥量控制在7日內;特殊包裝的藥品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兩週;慢性病、精神障礙等患者單次配藥量可延長至1個月(不列入次均門診費用考核)。村衛生室年次均門診費用不超過50元;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年次均門診費用不超過75元;對年次均門診費用超過標準的適當調整門診總控指標。

參保大學生在寒暑假、實習、法定節假日及休學期間等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和經本校批准轉診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全額墊付,返校後將就醫有關材料交至學校按有關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醫療保險待遇

普通門診醫療的起付標準:一個年度內,參保居民在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生的支付範圍內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10元,每日負擔一次;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和學校衛生室(所)不設起付標準。

與轄區內家庭醫生團隊簽約的參保居民發生的範圍內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未簽約的,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40%。

一個年度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待遇享受期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期相同。

醫療機構選擇

參保居民以參保地鄉鎮(街道)為主進行就近簽約。

實施普通門診統籌制度起步階段,參保居民以參保地鄉鎮(街道)為主,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自動默認簽約本鄉鎮(街道)所屬定點醫療機構。

個人如需選擇縣域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可自行簽約,填寫《濟寧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簽約登記表》,由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醫保信息系統上傳至醫保經辦機構確認,醫療保障部門相應調整涉及定點醫療機構的統籌額度。

門診統籌制度逐步完善後,參保居民實行個人自願選擇、實名簽約制度。

高等院校學生、市屬以上中專和技工院校的學生選擇本學校衛生室(所)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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