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生參與臨床,構成醫療過錯嗎

病患截肢引發爭議

2014年8月28日下午,家住湖南省平江縣的倪國平(化名)突發交通事故,因傷勢嚴重,經當地縣醫院醫生施行早期清創手術後,當天夜裡,倪國平被轉診到省內享有骨科盛名的三級甲等醫院——湖南省某大學附屬醫院。隨即,該院醫生對倪國平施行了急診清創術。8月30日,經主任醫生診斷,倪國平的左大腿出現氣性壞疽,如果不及時預後,病情將迅速惡化,危及生命。因此未顧及X光片、再次細菌培養等檢查,醫生對倪國平施行了截肢手術。

住院治療一個月後,醫生通知傷情穩定的倪國平可以出院了。結算將近25萬元的醫療費用,在辦理出院手續時,倪國平發現在自己的住院告知書、入院記錄、查房記錄、術前討論記錄單等病歷資料中,經治醫師簽名處均為電子簽名李健。經過了解,李健是剛畢業的醫科大學生,正在該醫院進行住院規範化培訓,並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和執業醫師註冊證。既然如此,李健憑什麼以醫生的名義參加診療,自己被截肢是否與這個沒有從醫經驗的小夥子有關?於是,倪國平找到醫政科負責人,提出質疑。

醫政人員經過調查,很快給出了答覆:根據《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本院作為三級甲等醫院,有對醫療人員進行培訓的義務。實習醫生或醫學院畢業生可以在上級醫生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學習或者實習工作,如接觸觀察患者、詢問患者病史、檢查患者體徵、查閱患者有關資料、參與分析討論患者病情、書寫病歷及住院患者病程記錄、填寫各類檢查和處置單、醫囑和處方,對患者實施有關診療操作、參加有關的手術。在對你的治療中,李健僅僅擔任醫療輔助的角色,對治療診斷並沒有實際決策和實質影響.

“為什麼李健會以經治醫師的名義簽字?”倪國平問道。醫院方給出的解釋是,醫院使用的是電子病歷系統,上面是格式化的簽字,沒有實質性意義。倪國平認為這個說辭難以自圓其說,他提出,如果沒有授權,醫護人員根本無法登錄內部系統,病歷中李健有多處電子簽名,足以證實他進行了診療行為。面對不依不饒的倪國平,最後醫院方的工作人員不得不承認:“在病歷書寫方面,本院的做法確實存在瑕疵。”

2014年12月,岳陽市漢昌司法鑑定所對倪國平的損傷程度及傷殘等級進行了鑑定,認定其傷殘等級為四級傷殘,並給出倪國平後期需行假肢安裝術,費用以有關醫院醫療證明或假肢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為準,自受傷之日起休息八個月的醫療建議。倪國平為此支付鑑定費1150元。

被推定醫療過錯

2015年初,倪國平向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附屬醫院承擔醫療過錯損害責任,賠償各項損失100萬元。為主持自己的主張,倪國平提出申請,針對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其過失與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過失參與度、護理依賴程度等進行司法鑑定。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隨機搖號抽選了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委託司法鑑定。

在等待鑑定結果和調解過程中,案件審理期限經過批准兩次延長。2017年1月,司法鑑定終於有了結論:附屬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對氣性壞疽的認識不足,未能盡到充分關注義務,具有過失。其過失在患者左下肢截肢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因素,建議參與度為1%-20%。

為進一步明確李健作為培訓實習人員參加臨床,是否屬於醫療過錯問題,法院再次發出諮詢函,提出“在作出附屬醫院對倪國平診療行為的醫療過失及參與度時,是否考慮李健有無執業資質問題;如不考慮,李健的執業資質及執業過程與倪國平的損害後果有無因果關係,醫療過失及參與度是否有變更”等問題, 要求鑑定中心回覆。

2017年7月,鑑定中心回覆法院:“醫療損害司法鑑定時僅考慮醫方整體的醫療技術問題,並不考慮某個人員的執業資質問題,是否具備執業資質已超出技術能力和鑑定內容範疇;李健是獨立從事臨床工作還是在上級醫師指導下進行診療服務屬於事實認定問題,不予論斷。無論李健是否具備資質,中心作出的醫療過失及參與度結論都無變更。”

根據倪國平的具體情況,法院酌情認定醫療過失參與度為20%。2017年11月,平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上,法官表示,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有關規定,附屬醫院任用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李健獨立從事臨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因此,附屬醫院違反了相應的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對造成的損害後果,亦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因該過錯並未包含在司法鑑定結論因果關係參與度中,法院酌情認定由附屬醫院對倪國平的損害後果承擔25%的民事責任。即倪國平的經濟損失為109萬元,判決附屬醫院承擔其損失的45%,並賠償倪國平精神損害撫慰金1.6萬元。

有過錯無因果擔何責?

倪國平、附屬醫院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倪國平在上訴中請求,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附屬醫院應賠償90萬元。主要理由是鑑定意見所認定的責任參與度顯著過輕。氣性壞疽強調早期預防、早期診斷、早期治療,而附屬醫院不僅在這三個關鍵環節中均存在重大過失,更是存在截肢的告知同意、審批、指徵等重大過失。其中,導致患者損害的關鍵,是李健無醫師資質,缺乏基本臨床經驗,附屬醫院應對此承擔80%的責任。

附屬醫院在二審開庭時提出,雙方共同抽籤選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已經確定了過錯程度和參與度。該結論以患者所接受的整體治療作為評判基礎,具有科學性。李健作為醫療輔助人員,在上級醫生的指導下,參與診療和治療過程,其本身並不獨立於醫院診療行為之外,也不實質構成對倪國平治療的影響因素。此外,李健雖未按《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籤名,但違反的僅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屬於病歷書寫的瑕疵,系醫院內部管理的範疇。

親愛的讀者,醫療機構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主觀過錯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之一,如果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通過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評定,可以確定醫方有無過錯,過錯大小或比例。附屬醫院在安排不具備執業資質的醫學生參與臨床中,存在一定的過錯,但這是患者損害的直接原因嗎?附屬醫院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後,法院二審會是什麼結果呢?

答案: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司法鑑定意見,附屬醫院的過失行為在患者左下肢截肢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因素,建議參與度為1%-20%,患者的損傷及自身身體素質系導致該損害後果的直接及根本因素,故倪國平的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身承擔主要責任,綜合考量附屬醫院的過失,以及無資質的李健參與診療活動,違反診療規範亦具有一定過錯的因素,一審法院據此酌情確定附屬醫院承擔20%的責任,並未超出司法鑑定意見建議的範疇,予以支持。

對於附屬醫院安排李健參與診療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李健不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卻被作為經治醫師,參與對倪國平的診療活動。對此,附屬醫院雖有一定過錯,但李健在倪國平的診療活動中僅參與了一些輔助性工作,且根據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一審法院出具的告知函,其中明確無論李健有無資質,該中心作出的醫療過失參與度結論都無變更,足以證明李健無執業醫師資格與倪國平截肢這一損害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一審法院因李健的資質問題再判決附屬醫院承擔25%的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糾正。

截肢對倪國平造成的精神損害是不可逆轉的,且該損害後果與附屬醫院的過失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故倪國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2018年1月29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判決附屬醫院賠償倪國平23.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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