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幼兒園工作規程

現發佈《幼兒園工作規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發佈的國家教育委員會第2號令《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 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幼兒園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幼兒園適齡幼兒為三週歲至六週歲(或七週歲)。

幼兒園一般為三年制,亦可設一年制或兩年制的幼兒園。

第五條 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發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慾望,培養初步的動手能力。

萌發幼兒愛家鄉、愛祖國、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好問、友愛、勇敢、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培養幼兒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條 尊重、愛護幼兒,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 幼兒園可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也可混合設置。

第二章 幼兒入園和編班

第八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

幼兒園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和單親子女等入園,應予照顧。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第十條 幼兒入園前,須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幼兒入園除進行體格檢查外,嚴禁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一條

 幼兒園規模以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為原則,不宜過大。

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三至四周歲)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週歲)三十人,大班(五週歲至六或七週歲)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學前幼兒班不超過四十人。

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幼兒園可按年齡分別編班,也可混合編班。

第三章 幼兒園的衛生保健

第十二條 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發的《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制訂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兩餐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三小時半。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在正常情況下,每天不得少於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於三小時,高寒、高溫地區可酌情增減。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或檔案。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並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

應注意幼兒口腔衛生,保護視力。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建立衛生消毒、病兒隔離制度,認真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兒園內嚴禁吸菸。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建立房屋、設備、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食品、藥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兒接送制度,防止發生各種意外事故。

應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 供給膳食的幼兒園應為幼兒提供合理膳食,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保證供給幼兒飲水,為幼兒飲水提供便利條件。

要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不得限制幼兒便溺的次數、時間等。

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每日戶外體育活動不得少於一小時。加強冬季鍛鍊。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環境,有計劃地鍛鍊幼兒肌體,增強身體的適應和抵抗能力。

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予以特殊照顧。

第二十條 幼兒園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署和凍傷。

第四章 幼兒園的教育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

體、智、德、美諸方面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

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體健康發展。

面向全體幼兒,熱愛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綜合組織各方面的教育內容,並滲透於幼兒一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與條件。

以遊戲為基本活動,遇教育於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二條 

幼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動靜交替,注重幼兒的實踐活動,保證幼兒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動。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日常生活組織,要從實際出發,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規,堅持一貫性、一致性和靈活性的原則,培養幼兒的良好習慣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的教育活動應是有目的、有計劃引導幼兒運動、活潑、主動活動的,多種形式的教育過程。

教育活動的內容應根據教育目的,幼兒的實際水平和興趣,以循序漸進為原則,有計劃地選擇和組織。

組織活動應根據不同的教育內容,充分利用周圍環境的有利條件,積極發揮幼兒感官作用,靈活地運用集體或個別活動的形式,為幼兒提供充分活動的機會,注重活動的過程,促進每個幼兒在不同水平上得到發展。

第二十五條 遊戲是對幼兒進行全面發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應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選擇和指導遊戲。

應因地制宜地為幼兒創設遊戲條件(時間、空間、材料)。遊戲材料應強調多功能和可變性。

應充分尊重幼兒選擇遊戲的意願,鼓勵幼兒製作玩具,根據幼兒的實際經驗和興趣,在遊戲過程中給予適當指導,保持愉快的情緒,促進幼兒能力和個體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的品德教育應以情感教育和培養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注重潛移默化的影響,並貫穿於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應在各項活動的過程中,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發展水平,注重培養幼兒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尤應注意根據幼兒個體差異,研究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不要強求一律。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幼兒為主的幼兒園,可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和小學應密切聯繫,互相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第五章 幼兒園的園舍、設備

第三十條 幼兒園應設活動室、兒童廁所、盥洗室、保健室、辦公用房和廚房。有條件的幼兒園可單獨設音樂室、遊戲室、體育活動室和家長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兒園應設寢室、隔離室、浴室、洗衣間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遊戲和體育活動設施,並創造條件開避沙地、動物飼養角和植園地。

應根據幼兒園特點,綠化、美化園地。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應配備適合幼兒特點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圖書和樂器等。

寄宿制幼兒園應配備兒童單人床。

幼兒園的教具、玩具應有教育意義並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

幼兒園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建築規劃面積定額、建築設計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按照編制標準設園長、副園長、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事務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原勞動人事部制訂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應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於職責,身體健康。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園長除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五條要求外,應具備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幼兒園園長還應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並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幼兒園園長應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領導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三)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

(四)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並給予獎懲;

(五)負責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組織文化、業務學習,併為他們的政治和文化、業務進修創造必要的條件;關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員的生活、工作條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七)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八)負責與社區的聯繫和合作。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並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五條規定。

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兒園教師對本班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觀察瞭解幼兒,依據國家規定的幼兒園課程標準,結合本班幼兒的具體情況,制訂和執行教育工作計劃,完成教育任務;

(二)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並配合保育員管理本班幼兒生活和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三)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繫,瞭解幼兒家庭的教育環境,商討符合幼兒特點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務;

(四)參加業務學習和幼兒教育研究活動;

(五)定期向園長彙報,接受其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保育員除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五條規定外,還應具備初中畢業以上學歷,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幼兒園保育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班房舍、設備、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

(二)在教師指導下,管理幼兒生活,並配合本班教師組織教育活動;

(三)在醫務人員和本班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兒衣物和本班的設備、用具。

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醫務人員除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外,醫師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醫師資格;醫士和護士應當具備中等衛生學校畢業學歷,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保健員應當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並受過幼兒保健職業培訓。

幼兒園醫務人員對全國幼兒身體健康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協助園長組織實施有關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規章和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指導調配幼兒膳食,檢查食品、飲水和環境衛生;

(三)密切與當地衛生保健機構的聯繫,及時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國工作人員和家長宣傳幼兒衛生保健等常識;

(五)妥善管理醫療器械、消毒用具和藥品。

第四十條 幼兒園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和職責,參照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成績優良者,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職責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幼兒園的經費

第四十二條 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四十三條 幼兒園收費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辦法執行。

幼兒園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亦不得以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類幼兒園經費管理辦法。

幼兒園的經費應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舉辦幼兒園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者籌措的經費,應保證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於改善辦園條件,並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兒園基金。

第四十六條 幼兒膳食費應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佈帳目。

第四十七條 幼兒園應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審核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應提交園務委員會或教職工大會審議,並接受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幼兒園、家庭和社區

第四十八條 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教育幼兒的知識,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

第四十九條 應建立幼兒園與家長聯繫的制度。

幼兒園可採取多種形式,指導家長正確瞭解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內容、方法,定期召開家長會議,並接待家長的來訪和諮詢。

幼兒園應認真分析、吸收家長對幼兒園教育與管理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幼兒園可實行對家長開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條 幼兒園應成立有長委員會。

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幫助家長了解幼兒園工作計劃和要求,協助幼兒園工作;反映家長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幼兒園組織交流家庭教育的經驗。

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園長指導下工作。

第五十一條 幼兒園應密切同社區的聯繫與合作。宣傳幼兒教育的知識,支持社區開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動,爭取社區支持和參與幼兒園建設。

第九章 幼兒園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舉辦者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依據本規程負責領導全園工作。

幼兒園可建立園務委員會。園務委員會由保教、醫務、財會等人員的代表以及家長的代表組成。園長任園務委員會主任。

園長定期召開園務會議(遇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集)對全園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人員獎懲,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廢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園工作的重要問題進行審議。

不設園務委員會的幼兒園,上述重大事項由園長召集全體教職工會議商議。

第五十三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或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 黨在幼兒園的基層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園長要充分發揮共青團、工會等其它組織在幼兒園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條 幼兒園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部署、總結和報告工作。每學年末應向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五十六條 幼兒園應接受上級教育督導人員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根據督導的內容和要求,切實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第五十七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育研究、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園務會議、人員獎懲、安全管理以及與家庭、小學聯繫等制度。

幼兒園應建立工作人員名冊、幼兒名冊和其他統計表冊,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表。

第五十八條 幼兒園在當地小學寒、署假期間,以不影響家長工作為原則,工作人員可輪流休假,具體辦法由舉辦者自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程適用於城鄉各類幼兒園。

第六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規程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別的幼兒園分別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驟地組織實施。亦可制訂本地區不同類型幼兒園的工作規程。

第六十一條 本規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第二號令發佈的《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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