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未經批准公辦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河北省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未經批准公辦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不得強迫或指定學生報考某類(個)學校

河北新聞網訊(記者馬利)“普通高中學校要充分考慮課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對學校教育資源配置的要求,合理確定辦學規模,杜絕大班額,辦適度規模的學校。”記者日前從省教育廳獲悉,河北省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省教育廳規定,普通高中學校招生應依據學生中考成績和初中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進行錄取;各市教育局可在本市範圍內選擇部分公辦高中試行公辦高中自主招生,人數不超過該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5%。

普通高中招生實行計劃管理。所有普通高中學校均要按照所屬市教育局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招生,校際間不得調劑使用招生計劃,學校不得超計劃招生。招生計劃實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辦高中招生計劃在規定招生範圍內公告,民辦高中招生計劃(包括學校招生總計劃數和分市招生計劃數)分別在學校舉辦地和生源地範圍內公告。原則上,縣(市、區)屬公辦高中在本縣域內招生,設區的市主城區區屬公辦高中招生範圍,可由市教育局統籌;市屬公辦高中在本市主城區範圍內招生,具體招生範圍由市教育局確定。未經市教育局批准,公辦高中不得跨縣域招生;未經省教育廳批准,公辦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省教育廳明確,民辦高中應以招收當地初中畢業學生為主,享有與公辦高中同等的招生權利,並與公辦高中同期招生。民辦高中跨市域招生的,應由學校舉辦地的市教育局彙總並函告生源地市教育局,納入生源地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統籌。跨市域實際招生數量低於計劃數的,不足部分可調劑為學校舉辦地招生計劃;在外市實際招生超過計劃數的,在不超過總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可調劑增加該市5%以內計劃數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

省教育廳重申,學校和教師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對學生中考報名進行限制,不得強迫或指定學生報考某類(個)學校,不能剝奪學生參加中考的權利;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教師要尊重考生填報志願的權利,不得強迫學生填報指定志願;每所招生學校須通過其門戶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佈招生錄取名單;任何學校都不得以入學保證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學生收取與錄取有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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