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投訴處理辦法》,你想知道的都在這!

請您介紹一下為什麼要修訂《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關於《投訴處理辦法》,你想知道的都在這!

一直以來,司法部高度重視投訴人合法權益保障,著力規範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頒佈《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23號),全面確立了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處理機制和投訴人合法權益保障機制,對保障司法鑑定活動規範進行,維護司法公正具有積極作用。

《辦法》實施九年以來,全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司法鑑定投訴,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作出警告、暫停執業或者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對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規範執業行為作出批評教育、訓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全國司法鑑定投訴率從最初幾年最高萬分之13左右,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萬分之8.7,到2016年大幅下降至萬分之6.9,近幾年一直保持在萬分之7左右的較低水平。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制度一方面通過建立投訴渠道維護了投訴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通過監督倒逼司法鑑定執業活動進一步規範化,促進了司法鑑定行業的健康發展。

但隨著實踐的發展,司法鑑定投訴處理機制不完善、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等問題逐漸凸顯出來。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投訴處理工作中職責劃分不夠合理、科學,工作壓力過多集中在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市、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作用沒有充分發揮;一些程序性規定不夠明確、不夠完善或者不再適應實踐需要;司法鑑定行業協會作用的發揮不夠等。在投訴率逐步下降,特別是近幾年實現大幅下降後保持在較低穩定狀態的情況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始終沒有懈怠,不斷探索新方法、新措施,加強投訴處理工作。2013年8月,司法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13]126號),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機制,規範投訴查處工作。2017年起,司法部對各地作出的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行政處罰,在司法部官網予以公開,進一步加大投訴處理的威懾作用。但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迫切需要修訂。

2017年10月3日,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健全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機制,暢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投訴渠道的要求,為完善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制度指明瞭方向。按照中央的改革要求,司法部從2017年開始,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組織力量全面修訂《辦法》。

關於《投訴處理辦法》,你想知道的都在這!

此次修訂的原則是什麼?

關於《投訴處理辦法》,你想知道的都在這!

修訂《辦法》著眼於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堅決落實中央要求。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落實《實施意見》提出的有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注重保障投訴人、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嚴格、規範開展投訴處理工作,提高司法鑑定行業監管水平。

二是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立法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規定,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對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作出程序性規定,確保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責,依法辦事,依法保障投訴人、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緊緊圍繞實踐中反映出的一些體制機制性問題研究設計解決方案,著力健全完善投訴處理工作機制,提高投訴處理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為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規範開展投訴處理工作,維護投訴人合法權益提供製度保障。

關於《投訴處理辦法》,你想知道的都在這!

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關於《投訴處理辦法》,你想知道的都在這!

此次修訂對原體例結構未作調整,通過增刪和修改,增加了7條,修訂的內容主要是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擴大了投訴受理範圍,如可以對司法鑑定機構或司法鑑定人支付回扣、介紹費以及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進行投訴;規定了便民利民措施,如規定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應當受理並處理;規定對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司法鑑定人在訴訟活動之外開展的相關鑑定業務也可以提出投訴;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提出投訴的權利。

二是進一步增強對投訴人的權利保護。明確規定立法目的是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了投訴人應當提供的投訴材料,並完善投訴材料補充程序;進一步規範告知程序,規定各項告知必須書面作出;明確投訴人權利救濟途徑,規定可以對投訴處理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進一步增強投訴針對性。明確投訴人的範圍是與鑑定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投訴期限明確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投訴人出具相關司法鑑定意見書或者鑑定活動侵害其合法權益之日起三年內;保障投訴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司法鑑定執業活動的舉報權。

四是進一步完善投訴處理工作機制。明確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可以交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理;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應當依法直接處理;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投訴處理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司法鑑定協會協助開展調查處理等工作。

關於《投訴處理辦法》,你想知道的都在這!

請介紹一下此次修訂的主要亮點。

關於《投訴處理辦法》,你想知道的都在這!

此次修訂的一個重要著力點就是進一步加強對投訴人權益的保障。

修訂後的《辦法》新增投訴期限為三年的規定,有利於投訴人相關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維護。長期以來困擾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的一個問題就是由於沒有投訴期限的限制,司法行政資源過多的耗費在一些缺乏實際意義的反覆投訴上。部分投訴人對於多年前甚至十幾年前的鑑定活動進行投訴,有些被投訴人已經註銷登記甚至終止或去世(鑑定人),有些鑑定活動發生在2005年《決定》出臺前,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尚未建立,司法行政機關尚未具備相應的管理職權。即使是《決定》出臺後,一些久遠的司法鑑定活動均已超過了行政處罰時效期,司法行政機關難以開展有效的調查處理。部分投訴人就同一鑑定活動執著多年、反覆投訴,繼而引起大量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造成司法行政資源的極大浪費。規定三年投訴期限,可以督促、引導投訴人積極、及時行使投訴權,維護合法權益,又便於司法行政機關及時、有效開展投訴處理工作。與訴訟制度設定訴訟時效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功能是一致的,有利於維護司法鑑定管理秩序。特別是對於涉及訴訟案件的鑑定投訴,及時、有效的處理也有利於維護訴訟秩序穩定,促進司法公正。

修訂後的《辦法》明確了投訴人範圍,進一步增強了投訴處理工作的針對性,有利於對投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這個修訂是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實施意見》關於暢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投訴渠道的要求,參照有關法律,特別是《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將投訴人的範圍明確限定為與鑑定事項有利害關係的主體,強調了“有利害關係”,增強投訴處理的針對性、專門性。也與《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相銜接,使投訴主體的權利與其救濟途徑相匹配,使投訴人合法權益得到進一步保障。與此同時,修訂後的《辦法》在附則中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與司法鑑定活動沒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舉報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司法鑑定人違法違規執業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也充分保障了與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沒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主體對司法鑑定執業活動的監督權和舉報權。

來源:司法部(ID:sfb_sifabu)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