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消防考試之《建規》學習(九)-----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

1、 甲類廠房、倉庫之間以及與一二級

乙、丙、丁、戊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築等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12米,耐火等級每降低以及間距增加2米,如甲類與三級是14米、與四級是16米;

2、 一二級乙、丙、丁、戊類廠房(倉庫)與一二級乙、丙、丁、戊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築等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10米,耐火等級每降低一級,間距增加2米,如一二級之間10米、一二級與三級12米、一二級與四級14米、四級與四級18米等;

3、 甲乙類廠房(倉庫)與單多層民用建築不得小於25米、與高層不小於50米;

4、 甲、乙、丙、丁、戊類廠房與高層廠房的防火間距,一二級之間不小於13米,耐火等級每降低一級,間距增加2米;

5、 丙類廠房與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是,一二級單多層對高一類20米、對高二類15米,耐火等級每降低一級防火間距增大5米;高對高一類不小於20、高二類不小於15米,廠房三四級間距不變;

6、 丁戊類廠房與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是,一二級單多層對高一類15米、對高二類13米,耐火等級每降低一級防火間距增大5米;高對高一類不小於20、高二類不小於15米,廠房三四級間距不變;每降低一級防火間距增大5米;

7、 室外變配電站與甲乙類廠房的間距不得小於25米,5≤t≤10與丙、丁、戊類廠房與高層廠房的防火間距是,一二級之間12米、一二級與三級15米、一二級與四級20米,10<t≤50與其它等級的防火間距是從前面的第二個數子開始即15米開始,每降低一個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增大5米;t>50時從上一組數子的第二個開始即15米開始,每降低一個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增大5米;

確定防火間距需要注意的問題:

1、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30m。

2、 單多層戊類廠房與戊類廠房(庫房)的防火間距可減少2米,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把戊類廠房看做民用建築;

3、 丙丁戊類廠房內的附屬生活用房按民用建築處理,且與廠房的間距應≥6米;

4、 廠房間距不限的條件:a、較高一面的外牆是防火牆;b、同高時一面是防火牆且屋頂耐火極限不小於1小時;c、丙丁戊類較高一面比較低的屋頂高15米及以下是防火牆;

5、 丙丁戊類廠房相鄰的外牆採用不燃燒體時,外牆上開設的門窗洞口不正對且小於外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分區可減少25%;

6、 一二級廠房較低一面是防火牆、屋頂無天窗且耐火極限大於1小時;較高一面採用防火牆,其上開設的門窗洞口採用防火窗、門、防火捲簾、防火水幕時,其防火間距不小於6米,丙丁戊類廠房不小於4米;

7、 相鄰倉庫的外牆均為防火牆,丙類≥6米、丁戊類≥4米;

8、 倉庫的防火間距不限的條件同4的要求加上兩座倉庫總佔地面積不超規範規定的一座佔地面積;

9、 高層廠房與液體(氣體)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13米;

10、 廠房外附設的化學易燃物品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的室外附設設備外壁或相鄰廠房間距,不應小於規範規定的防火間距的要求。不燃材料製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確定。

直埋於廠房外牆外的丙類液體儲罐,其總容量應≤15m³,且面向儲罐一面4.0米範圍內的建築外牆均為防火牆,防火間距可以不限;

11、 當廠房採用U”形或“山”形其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規範要求,當總佔地面積不超過廠房的防火分區要求是,其間距可以採用不小於6米;

12、 成組佈置時(甲類、高層除外),組內的總建築面積小於規範對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按組內建築的防火分區較小者確定,防火分區面積不限者,不應大於10000m²);組內建築高度>7米時,間距應≥6米;組內建築 ≤7米時,間距≥4米,組與組按規範的規定取值;

13、 一級加油站(加氣站)與以及加油加氣站不得建在城市建成區內;

14、 建築耐火等級低於四級可按四級考慮;廠區內建築與圍牆的間距不小於5米,與旁邊建築按規範取值;

15、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表:

註冊消防考試之《建規》學習(九)-----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

16、 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築、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立筒倉主要分為500-10000立方米、10000—40000立方米、40000—50000立方米和大於50000立方米四個區間,淺圓倉主要分50000立方米及以下和50000立方米以上兩個檔次;,他們之間的間距立筒倉—立筒倉前面連個區間合為一個是15、20、25米,倉容每提高一個等級間距增加5米;立-淺及淺—淺之間的間距為20、25米,倉容每提高一個等級間距增加5米;

特例:當糧食立筒倉、糧食淺圓倉與工作塔、接收塔、發放站為一個完整工藝單元的組群時,組內各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受本表限制;糧食淺圓倉組內每個獨立倉的儲量不應大於10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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