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村委會剋扣徵地補償款,被徵地農戶不能無動於衷

目前,徵用農村土地成了一個大趨勢,遇上土地徵收,必然會成為一個村的事情,而且也會涉及到被徵地人的切身利益。但有徵收就會有補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徵地人一定要給予合理、公平的補償,不得隨著截留、剋扣、挪用等徵地補償款。可是在實踐過程中,偏偏就有個別相關部門或是村委會互相勾結,試圖克扣被徵地人的徵地補償款。

政府、村委會剋扣徵地補償款,被徵地農戶不能無動於衷

1997年,謝先生同村委會簽訂了《節能溫室和大棚協議》,共承包了1280平方米的土地。2014年的時候,當地相關部門為進行棚戶區改造,擬對謝先生承包土地所在區塊的集體土地進行徵收。數日後,當地相關部門發佈了關於當地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集體土地徵收公告,對此次徵收的內容進行了告知,而謝先生所承包的土地也在該徵收範圍內。幾天後,當地相關部門又發佈了《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將補償標準對百姓進行了公示。並根據此補償方案對被徵地農民送達了《徵地補償協議書》。

為了方便此次的徵地項目,當地相關部門還將徵地事宜委託給了棚改辦。謝先生為了能夠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就簽訂了協議書,進行了補償登記。數隔月後,相關部門將徵地補償的70%給了謝先生,剩下30%的土地補償款由村委會下發給謝先生,並且由相關部門向謝先生出具了擔保函,擔保中註明,在2015年2月14日前將剩餘的土地補償款給付給被徵地農民謝先生。然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村委會並沒有將剩餘的補償款如數下發給謝先生,謝先生多次找村委會及相關部門要求給付剩餘的補償款,但都沒有結果。於是,謝先生為了拿回屬於自己的徵地補償款,委託了凱諾律師。

凱諾律師認為,隨意剋扣土地補償款背後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於是凱諾律師向相關部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程序,要求公開此次土地徵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凱諾律師收到了相關部門的回覆。

隨後凱諾律師將相關部門及村委會訴至法院,要求如數給付謝先生土地補償款。庭審過程中,相關部門還企圖狡辯,最終在人證、物證兼具的情況下,法官認可了凱諾律師的意見,判決相關部門在期限內給付謝先生剩餘的土地補償款。

實際的土地徵收過程中,像謝先生這樣的情況非常的多,個別地方部門及村委會因利益的驅使,往往都會在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款上動手腳,總會以自欺欺人的想法試圖在土地徵收過程中獲取不當利益。侵害老百姓合法權益,增加社會矛盾。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但要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社會保障費。

那麼村委會到底有沒有權截留補償款?

對於村委會能否截留徵地補償款,在我國其實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不過這也要看情況,如果確實需要用一筆資金用於村集體公共建設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話,這也是不得不考慮進去的客觀因素,但是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在徵地拆遷中,如上面所說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就不能截留了,一旦私自截留那麼就意味著已經觸犯了法律。

因此從以上內容來看,村委會能截留補償款,但能截留的也就只是土地補償費了。但到底能截留多少,各地相關部門就得結合實際情況作相應的規定。例如: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區片價的通知》〔2008〕132號規定,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徵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

福建省相關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農民沒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況下,應當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山西省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中規定,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土地徵收過程中,不乏有個別村委會利用職權侵犯被徵地農戶利益的現象,因此,被徵收人一旦發現自己的徵地補償款被刻意的剋扣或是不按時發放時,一定要及時的諮詢專業律師,或是向有關部門反映,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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