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審議“未通過”:暴風雨前的短暫平靜!!!

4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閉幕會,會議對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當日,眾多媒體發表了“新版藥品管理法‘未通過’”的論斷,事實上這只是對二次審議結果的誤讀!

药品管理法审议“未通过”:暴风雨前的短暂平静!!!

從“修正草案”到“修訂草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這意味著,法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一般要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即實行三審制。

《藥品管理法》作為國內醫藥領域的基本法,涉及藥品研發、生產、流通、使用和監管等諸多環節和主體,二審審議結果的出現早在行業預料當中,反映出國家對於修法的審慎和重視態度。這一點從提請審議的草案名稱也可以呈現:2018年10月,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此次提請審議的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

從“修正草案”到“修訂草案”,雖然只有一字之差,蘊含的法律意義卻完全不同:

  • 修改決定,是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單獨通過一個決定,對法律有關條文作出修改。在法律修改時,一般以修正案草案、修正草案形式提請立法機關審議,表決通過時轉化為法律修改決定。法律修改決定單獨公佈,獨立於原法律而生效。

  • 修訂,是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對某部法律進行修改後,重新公佈法律文本,以替代原法律文本。

新華社對此舉發表評論稱,從“修正草案”到“修訂草案”,看似是個立法技術問題,實際更是意味著《藥品管理法》迎來的將是一次系統性、結構性、更大範圍、更為全面的“大修”,將藥品領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為百姓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個最嚴”決定修法方向

簡單歷數,《藥品管理法》從1984年首次立法到2001年第一次修訂間隔了17年,而時隔18年後將迎來第二次“大修”。那麼,此次藥品管理法將進行哪些修改呢?

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探討了藥品法的草案修改,並提出多達22條修改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慄戰書在講話中表示,要堅持重典治亂,把“四個最嚴”寫進法律,建立覆蓋全過程全鏈條的法律制度,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可及。

這意味著,國內醫藥市場在監管部門眼中依然具有“亂”的鮮明標籤,由是“治亂”將成為新版藥品管理法的立法主線,從修訂草案的原文表達來看,醫藥領域也將自然過渡到從事前監管向事中事後監管轉移,覆蓋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路、全週期的嚴監管時代。

尤為重要的是,醫藥領域的種種違法違規行為將面臨更為嚴重的法律代價。

對比一審稿,二審稿處罰力度明顯加大。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例:

一審稿規定: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的罰款為藥品貨值金額的兩倍以上、十倍以下,情節嚴重的罰款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生產、銷售劣藥的罰款為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節嚴重的罰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二審稿則將上述罰款標準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並處藥品貨值金額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生產、銷售劣藥的並處藥品貨值金額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在一審稿提出,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劣藥的企業或單位、法定代表人,情節嚴重的,除罰款外,還將終身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二審稿不僅規定終身禁業,還落實處罰到人的要求,增加了依法刑事責任的規定:對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明確提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並處5日至15日拘留”。

從藥品管理法修改的遷延歷程不難發現,國家將通過強監管與嚴處罰,促進醫藥領域法治化進程的加速,從而快速進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環境。

本文為中國藥整理

親,中國藥店公眾號長期公開徵集稿件,如您欲抒發心聲、記錄生活、分享經驗……可以文字或圖片形式將作品發送到[email protected](郵箱),稿費=200元+閱讀量*0.01元。溫馨提示,投稿時請註明聯繫方式

在看一下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