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終止勞動關係,否則~~

【案情概要】

黃某於2016年3月1日進入A公司工作,約定月工資6000元。入職後A公司多次要求與黃某簽訂勞動合同,但黃某一直以各種藉口拖延。5月10日,A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黃某要求其前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黃某仍不予配合。5月15日,A公司作出了終止勞動關係決定。黃某於6月份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9000元及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3000元。

【處理結果】

駁回黃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9000元的仲裁請求,支持黃某要求A公司支付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3000元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在已盡到書面通知義務情形下,勞動者還是拒絕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

本案中,作為用工方的A公司向勞動者黃某發出簽訂勞動合同的意向通知,而黃某尋找各種理由拖延,故可以判定屬黃某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但A公司發出要求黃某前來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超過了法定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願意簽訂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但應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本案中A公司雖然超過一個月未與黃某簽訂勞動合同,但系因黃某不願籤勞動合同引起,故無需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A公司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其雖可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然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風險提示】

實踐中,勞動者追索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仲裁案件不在少數,主要發生在勞動法律意識淡薄的小微企業,但在中、大型企業中也偶有發生。2008年《勞動合同》實施以來,寧波已發生數起勞動者針對不同用人單位多次仲裁二倍工資的事件,俗稱“勞動碰瓷”。而這些“勞動碰瓷”者之所以能夠屢屢得手,也正是利用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中存在的疏忽和漏洞。因此作為用人單位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實履行勞動合同簽訂義務。如果遇到明顯存在拖延合同簽訂的勞動者,應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及時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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