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縣令錯判山地案(今古奇案)

清代乾隆年間,江西南昌縣有個知縣叫張治堂。張縣令思維明晰善斷疑難案件,在百姓中口碑很好。

那年,有一起村民狀告寺院僧人侵佔其山地的案子。事情緣由大概是這樣的:這個叫李四的村民,有祖上傳下的山地20餘畝,雖未連成一片,但東西南北四面界限清楚。近日李四發現有寺院的僧人偽造地契,在山地裡掘墓埋葬寺院裡的僧人,便具狀控告僧人要求其遷葬歸田。

張縣令升堂傳喚僧人詢問,僧人辯解說:“此塊山地是雍正年間他們的師祖用現銀從李四父親手中買下的,並沒有偽造田契。”還當場拿出抄錄的契文為證。

李四不服氣,辯稱說:“此乃胡說,我的父親在乾隆三十四年間為此田產曾經跟村裡人打過官司,前任縣令經辦此案,當時縣衙畫了山地四周地界的圖紙,標明是我家地產,如果是雍正年間賣給了寺院師祖,因何圖上沒有註明呢?”

僧人也申辯說:“這是幾十年前的買賣,我們哪裡知曉當年的事由,只是按照我們保管的田契辦事,哪裡有錯?”

李四和僧人堅持己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張縣令叫他們暫歇,當場調取了庫存案卷進行核查,細看下來果然如李四所言,卷裡畫的田產圖示裡的確沒有標明此田產已經賣給寺院僧人師祖。但張縣令沒有據此作出僧人的契約系偽造的判斷,他想或許是當年辦案人疏漏了呢?

張縣令錯判山地案(今古奇案)

張縣令又命調取僧人原契約查對,拿來一看是張白條,上面倒是清晰地寫明,雍正十一年間,李四之父賣田給僧人師祖。李四說:“這張白條,連衙府的印章都沒有,怎可為據。”張縣令並沒採納,說道:“此時私下買賣常有白條為據,是為了避免繳納官稅,還不能就說是偽造田契。”

張縣令接著傳訊田契的代筆人,可幾十年過去代筆人早死了,傳來其兒子詢問卻也沒說出個所以然來。張縣令接著詢問僧人:“你們在田裡埋葬的是什麼人,是你的師祖、師父?”僧人答道:“近日埋葬的是師叔,師祖和師父多年前圓寂時都是埋在自家的墓地裡。”張縣令不解地問:“為何不把你們的師祖和師父埋在這塊山地裡呢?”僧人回答:“我們以前不知師祖買了這塊山地,是近日清理經卷時無意中在經卷箱裡發現了契約,剛好沒幾天師叔病故,就把他葬在這裡了。”

詢問至此,張縣令心裡大致有數了,民間此類買賣房產地產的案件,首先要見證的是代筆的中間人,其次是蓋了官印的契約。可這個案子,原來經手的買賣人和代筆人都死了,何況買賣雙方的契約只是一張白條,加之僧人稱此白條是在近日師叔死前無意中發現的,有什麼可信度呢?參與辦案的師爺也勸說張縣令:“此案據現有的證據只能判定僧人偽造田契,侵佔李四祖產山地,這樣判決不會有什麼錯,可以使人信服。另外從田契的筆跡來看,是善於書寫文契的人所寫,此人或許就是教唆僧人爭訟者,應抓來一起追究其責。”

張縣令聽了師爺的話,隨即升堂令僧人招供偽造田契之事和同夥。僧人喊冤拒招,張縣令下令掌責、長跪,接著審理其他案件,審問一件就詢問僧人是否招供。一連審了4起案件,僧人捱了40個嘴巴,最後實在熬不過去了,大喊:“這塊山地退還給他不要了!”但還是不肯認罪。張縣令見狀心想,他是口服心不服,看來還不能就此下定論。此時天色已晚,張縣令叫衙役把僧人帶下,明日繼續審訊。

退堂之後,張縣令就寢在床久久不能入眠。翻來覆去想到四更天再也睡不著了,爬起來立即吩咐衙役去傳喚代筆人的兒子前來問話。待代筆人的兒子來到縣衙,張縣令在偏房詢問道:“你平時以何為生,會不會寫字?你的父親在世時是做什麼事情的?”代筆人的兒子答道:“在下務農,從未上過學,大字不識,俺爹在世時當過私塾老師,經常為鄉親做代筆人。”張縣令又問:“你家裡有沒有你父親當年代筆留下的文書字據?”代筆人的兒子想了想回答說:“記得舊箱子裡有一本俺爹的賬簿,上面記的什麼不大清楚,代筆文契俺村裡不少親友家裡都有。”

張縣令當即命令衙役隨他回家取那賬簿來,還叮囑一定要從鄰居那裡借取文契一併帶來。這天上午,衙役和代筆人的兒子趕回來,送上取來的帶有官印的契約5件和他父親的賬簿。張縣令當場細細閱看,認真核對,代筆人的筆跡、畫押、年份無異,而且還在賬簿裡發現真憑實據,裡面記載著雍正十一年四月十七日連收三家代筆資費,第二家就是僧人師祖的法名,並註明筆資數額和為李四父親及僧人師祖代筆買賣田產的事由。事情到此張縣令總算喘了口大氣。僧人沒說假話。

事後再審,還僧人清白,張縣令當庭向他賠禮道歉。李四控告不實但念其的確不知實情,並非惡意相告,訓責一番寬大處理。案子雖結,可張縣令為自己自以為是、沒有坐實證據而任意責罰後悔不已,以至於他以後每臨公堂看到堂上那“公正廉明”幾個大字都內心慚愧,感到無地自容,從此以此案為鑑,更加仔細認真辦案。

選自民間故事選刊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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