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根據《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114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與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高盛亞洲)、北京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高華證券)以及高盛亞洲和高華證券的相關工作人員等9名行政和解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2019年4月23日就下列事項的處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

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3日期間,高盛亞洲自營交易員通過在高華證券開立的高盛經紀業務賬戶進行交易,同時向高華證券自營交易員提供業務指導。雙方於2015年5月至7月期間的4個交易日的部分交易時段,從事了其他相關股票及股指期貨合約交易。中國證監會於2016年7月對申請人的上述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根據行政和解協議:

一、申請人已交納行政和解金共計人民幣150,000,000元。

二、申請人已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公司的內控管理,並在完成後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三、根據《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證監會終止對申請人有關行為的調查、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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