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最新修正案及解讀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自1998年頒佈、2008年修訂後的又一次修正。

一、何謂法律修正?

《立法法》中並沒有法律“修正”的說法,《立法法》第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在立法實務中,法律的修改一般分為“修訂”和“修正”。兩者的區別,簡而言之,主要有兩方面:第一,法律“修訂”是指法定機關對法律進行全面的修改,是整體的修改。如2008年消防法的修訂,是對整部法律進行大面積修改;而“修正”一般指法定機關對法律的部分條款進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個別的修改。而且“修正”的部分條款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修正後的條款單獨產生法律效力。如本次的《消防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等,後者共有10個修正案。第二,立法機關審議的內容不同。法律修正案中,立法機關的審議是針對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作審議。法律修訂中,通常立法機關審議草案文本的全部內容。

在清楚“法律修正”後,我們回頭看此次的消防修正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消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為“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精簡審批環節的要求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等文件中關於將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規定,草案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9個條款進行了修改,調整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主管部門,並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具體規定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可見,本次修正主要是為配合國家機構職能劃轉而進行的法律上的銜接,另外從實際修改的內容看,還有一部分是在消防隊伍轉隸後機構稱謂的調整。

二、本次修正的主要內容及解讀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法律原文: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解讀:本條修改主要是概括式規定,明確了“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這類建設項目需要按照本法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同時,由於施工許可證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因此刪除了有關“消防設計備案”的規定。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法律原文: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解讀:除了審批部門變更外,此條主要有兩處重要修改:一是法律給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更大,刪除了原來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二是由於不需要“設計備案”,因此增加本條的第二款,規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也就是說,雖然取消了“設計備案”,建設單位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義務。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法律原文: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解讀:與原規定改動不大,僅是辦理機關的變化和“審核”變“審查”。從法律上明確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以及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法律原文: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解讀:本條共有3個條款,總體精神與原來規定大致相同,主要是主管機關的變化。

(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法律原文: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解讀:法律重新授權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

(六)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法律原文: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解讀:本條修改主要是執法主體發生變化。

(七)將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七十一條中的“審核”修改為“審查”,刪去第二款中的“建設”。

法律原文: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准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本條修改主要是執法主體發生變化,其他內容對比原規定沒有變化。

(八)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原文: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解讀:此條變化相對較大。一是從違法情形看,少了一個,刪除的為“消防設計備案經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是因為前面已經解讀了,新法已經沒有“消防設計備案”的規定。二是執法主體發生了變化。在本條規定的4種違法情形中,僅有“(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承辦,其他的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因此,在以後的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有本條規定的其他三種情形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違法線索移交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九)將第五十九條中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法律原文: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解讀:本條修改主要是執法主體發生變化,其他內容原規定沒有變化。

(十)將第七十條修改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的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後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法律原文:第七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解讀:本條主要是配合58條、59條關於“三停”的執法主體的變化。同時授予作出“三停”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強制執行權。

(十一)將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部門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第七款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

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解讀:本條主要為稱謂的修改,值得注意的是,以後執法的稱謂為“消防救援機構”,而滅火救援機構稱謂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以上是編者嘗試對《消防法》修正案的解讀,歡迎大家批評指正。另外,本次人大常委會還同時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許可法》等均有修改,對“商業秘密”的重新界定和對“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的保護均有新規定,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修訂,這些都將對消防執法工作產生重要影響,值得關注!

李福秋,男,法學碩士,遼寧摯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微信公眾平臺“消防法律研究”主編,國家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原大連市公安消防局火調技術科工程師、大連市公安局公職律師,主要從事消防法制、地方立法及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2017年從大連市公安消防局退役從事律師,帶領消防法律團隊專業從事消防法律、火災侵權研究及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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