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違規有償補課,衢州出臺處理辦法!如何認定、處罰……

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衢州出台处理办法!如何认定、处罚……

今天,市教育局公佈了《中小學在職教師違規有償補課處理辦法(試行)》,《辦法》明確禁止中小學在職教師進行有償補課,並對教師有償補課行為的處罰作了規定。

敲黑板,劃重點!

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衢州出台处理办法!如何认定、处罚……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本市範圍內公辦、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教研、電化教育等教育機構的在職教師。

本辦法所稱有償補課是指中小學在職教師以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為對象,以學科教學等為內容的課外輔導、補習等有償(收費)補習的行為。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禮品禮金等財物及其他不正當利益均屬有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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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

本市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是治理中小學在職教師有償補課工作的主管部門。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市教育局負責市直學校(單位)和統籌指導全市治理有償補課工作,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學校(單位)有償補課治理工作。

責任主體

學校是治理有償補課工作的責任主體,書記校長黨政同責,共同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

各中小學校要切實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引導教師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潛心教書育人,自覺拒絕有償補課,對每位學生負責,主動為學困生答疑輔導等志願服務,切實履行好課堂教學、個體輔導和答疑等本職工作。

學校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時必須明確教職工不得參與有償補課。

有償補課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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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車庫)等場所進行教學活動或利用學校資源給學生開辦各種名義的競賽班、提升班等並從中獲利的。

2

在校外培訓機構中兼職從事學科教學、文化補習、各類創新競賽培訓的。

3

以父母、子女、家屬或親朋好友名義舉辦文化與創新競賽類補習(培訓)班,參與教學或管理的。

4

參加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的。

5

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鼓動學生參加有償補課,為其他教師或校外培訓機構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並從中獲利的。

6

以學生託管、提供食宿為由從中獲利的。

7

其他應認定為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違規違紀行為。

在職教職工利用工作之餘對親屬或親屬子女進行無償輔導的,不屬於本辦法處理範圍,但須事先向學校報告並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且人數不得超過3人。

凡超出報備範圍或規定人數的,一律視作有償補課。

對在職教師有償補課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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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有償補課被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單位)查實的,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清退違規所得費用,並視情節輕重予以以下處理:

1

有償補課情節較輕的,一經查實,扣除當年度30%的教育質量獎(年終考核獎),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受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當年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3年內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受記過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當年考核不能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5年內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處置結果由所在學校(單位)進行通報。

2

有償補課情節較重的,一經查實,扣除當年度教育質量獎(年終考核獎),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或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5年內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處置結果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3

有償補課情節惡劣的,一經查實,扣除當年度教育質量獎(年終考核獎),由所在學校(單位)予以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本市各類公辦學校及教育機構不得再聘用。

處置結果全市通報。

02

中小學校臨時聘用人員利用工作便利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民辦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學生信息、組織或介紹生源的,所聘用學校應予以解聘。

03

下列人員經查實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的,除按規定處理外,還應給予以下處理:

1

學校(單位)中層及以上幹部從事有償補課的,根據管理權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單位)予以免職。

2

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特級教師、拔尖人才、名師、模範教師、學科帶頭人、教壇新秀等榮譽獲得者

存在有償補課所列行為的,按程序取消或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榮譽稱號,並取消相關待遇。

3

見習期、試用期未滿的新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4

黨員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

學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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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校教師有償補課治理不力、不作為的處理辦法:

同一學年度內本校在職教師有償補課行為被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查實的,視查實次數及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行政警告、免除職務等處理,並取消學校本學年度評優評先資格等。

處置結果作為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進行年度考核及教育質量獎核算的重要依據。

對教師有償補課的處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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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師有償補課的處分權限,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或者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1

警告和記過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2

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教育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3

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教育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4

免除學校幹部黨政職務的,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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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師有償補課的處分程序,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

不服處理決定的,可在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對有償補課行為拒不處理、拖延處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如上級出臺相關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衢州市教育局。

(注:市教育局為衢州發佈矩陣成員單位,其發佈內容已授權衢州發佈使用。轉載請註明來自衢州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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