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鉅貪"戲碼緣何不斷上演 ——從陳偉傑受賄案看"村官"腐敗現象

數據顯示,中國約60萬的行政村裡有數百萬農村基層幹部。由於缺乏有效監管,加上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土地開發帶來的巨大利益誘惑,“小村官、大腐敗”成為中國社會轉型期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


高立莊,北京西南四環的一個村。每天,南方進京的動車從這裡呼嘯而過。儘管沒有支柱產業,但“生”在首都,土地就成了這個村最大的本錢。以“土”換“金”,城鎮化飛速發展為村民帶來鉅額財富的同時,陳偉傑也因“村官”身份,成為了“土地爺”。身為村幹部,在“金土”交易面前,他連連失守。

坐地生財,廉潔底線失守

當權力與土地利益結合在一起,它的含金量就會倍增。一旦廉潔底線失守,權力就會成為失控的惡魔,把人推向腐敗的深淵。

陳偉傑,北京市豐臺區花鄉高立莊村原黨總支委員,高立莊村投資管理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2014年9月1日,陳偉傑因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

1971年出生的陳偉傑是改革開放浪尖的一代。初中文化的他,也曾吃苦耐勞、踏實肯幹。由於政治素質過硬,再加上頗具經濟頭腦,陳偉傑很快被委以重任。高立莊村黨總支委員、高立莊村投資管理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07年,36歲的陳偉傑走馬上任。

剛上任的時候,陳偉傑也懷有一腔熱情,理思路、謀發展。但伴隨著土地資源市場價值的激增,陳偉傑權力的“含金量”也不斷增加。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他發現,往日名不見經傳的村民一夜之間得到了少輒幾百萬,多輒上千萬、上億元的補償款。

牛車瓦房,豪車豪宅——巨大的反差讓陳偉傑這個“土地爺”有了坐地生財的慾望。在“金土”交易的不斷刺激之下,在滿目豪奢的物質世界裡,陳偉傑的世界觀、人生觀發生偏移,拜金主義思想開始膨脹,私慾開始填補他的心靈空白。

出借村集體資金1.9個億、幫助企業貸款11個億,索賄240萬元。“拿了這麼多的錢,肯定跟幫過他們公司有關,整體上是對應的。”獄中的陳偉傑如此剖析自己。他認為,這些靠拆遷獲利的“土豪”們是靠著自己才發財的,他理所當然該分一杯羹。

貪如火,不遏則燎原;欲如水,不遏則滔天。開豪車、住豪宅——為了實現自己的“土豪”夢,陳偉傑的廉潔底線逐漸瓦解,喪失了理想信念,徹底迷失了人生方向。短短7年間,他就利用職務便利,在舊村改造、徵地拆遷等業務中,多次向孫某、劉某、潘某等人索取賄賂,共計人民幣1625萬餘元。

“這就是資源性腐敗——從村集體的土地、礦產和林業等資源中謀利。”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說,“而且,越是涉案金額大的村官腐敗,越是和資源關係密切。”在中國人民大學危機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鈞撰寫的《官員形象危機(2012)報告》中,村幹部貪腐問題最突出的共性便是與土地利益的關聯性極強。

浙江省永嘉縣新橋村原村委會主任餘乾壽,在拆遷和安置房項目中,貪賄3000餘萬元;深圳市龍崗區“村官”周偉思,在舊城改造項目中曾涉嫌收受一房地產公司逾千萬元“好處費”……當權力與土地利益結合在一起,它的含金量就會倍增。一旦廉潔底線失守,權力就會成為失控的惡魔,把人推向腐敗的深淵。

“我家裡的4個老人身體都不好,妻子沒有工作,還要照顧3個孩子。如果上天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一定踏踏實實做人,絕不會再做違紀違法的事情。”審判庭上,陳偉傑聲淚俱下。可是,世上沒有後悔藥。陳偉傑終為自己的貪婪付出代價,只能在囹圄中反思自己的罪行,為他人敲響警醒的鐘聲。

恃權輕法,法治防線失守

法治意識淡薄,監管乏力,權力再小,也能變成腐敗的惡魔。

據瞭解,高立莊村有三套班子:黨總支委員會、村委會、高立莊村投資管理公司。由於村黨總支委員會成員包括了村委會和投資管理公司的主要領導,所以,黨總支會議就能把主要的事情定下來。“村委會和高立莊投資管理公司很少開會了,拆遷的事情都是陳偉傑全權負責。”該村原黨總支書記說。甚至在一次出借村集體1.9億元資產的時候,陳偉傑也只需“跟黨總支書記碰了下頭,就同意了”。

村幹部法治意識淡薄,村級組織管理混亂,這不僅為權力失控提供了機會,更為腐敗的發生埋下了伏筆。身兼村黨總支委員、村企董事長兼總經理兩職,陳偉傑集黨務、企業決策權於一身,職位不高,能量卻很大。

“他的房子是違章建築,按規定可以不補償,但我還是給他補償了。”在2008年的一次拆遷中,陳偉傑違規操作使企業主劉某獲利。為此,他要了30萬元好處費。一次拆遷,要30萬;再一次拆遷,要100萬……在“土”與“金”的交易間,陳偉傑手中的權力一次又一次失控。

法治意識淡薄,監管乏力,權力再小,也能變成腐敗的惡魔。據調查,“村官”腐敗案件頻頻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村官”法律意識的淡薄。“村官”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對相關法律規定認識模糊,基本的法律常識缺失。例如,長春市二道區崗子村原村委會主任張某,是公認的“老好人”。在多起案件中,他都在涉案的審批表、虛假協議、證明上籤過字。提審問他:“你知道你的簽字意味著什麼嗎?”他回答:“村民辦事不容易,村支書讓我籤我就簽了……要知道犯罪,我說什麼也不籤。”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其他村民自治法規規定,在村官日常權力運行中,民政部門管選舉、農委管集體資產和離任審計、違紀行為歸紀檢監察、土地徵用由國土部門管……可謂方方面面都有監督者。

“但是,看上去有不少部門管理,其實是多家管理誰都沒有管理。”有學者將對村官的監管概括為“內部監督太軟,外部監督太難。”村民自下而上的監督阻力重重。“法律規定,村裡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村民會議,但現在,村民自治往往變成‘村委會自治’。”支振鋒說。內部的監督,同樣疲軟乏力。記者梳理發現,在一些農村,黨組織(黨支部)、自治組織(村委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經聯社),多由一套人馬運作。“幾塊牌子,一套班子”導致有的“村官”身兼數職,集黨務、村務和財權於一身。陳偉傑案就是一個典型。

權力失控的地方,總是腐敗的重災區。但法律是一把高懸的利劍,挑戰法律者,必將受到嚴懲。如今,等待陳偉傑的是17年的囹圄之苦。

依法民主治村,擠壓腐敗行為活動空間

依法規範村級組織及其責任人的職權,健全管理制度,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決策,才能避免陳偉傑之流在監督的盲區,坐在肥沃的利益土壤上,繼續吞噬民脂民膏。

海口市5名村幹部利用協助徵佔土地的職務便利,侵吞村民徵地補償款近1300萬元;深圳市龍崗區“村官”周偉思在舊城改造項目中坐地生財,涉嫌受賄5000多萬元;北京市高立莊村陳偉傑受賄1625萬餘元……

近年來,“村官”腐敗問題日益突出,犯罪手段及犯罪形式亦趨多樣化。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以來,全國各地公開“村官”違紀違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額超過千萬的案件有12起,涉案總金額高達22億。統計發現,“千萬級村官”大多來自廣東、浙江、江蘇以及北京等經濟較發達地區。12起案件中,與土地、拆遷相關的有7起。

蚊蠅之腐猛於虎。小官鉅貪現象正成為破壞農村法治建設的一大罪魁禍首,其對社會公平正義也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看,村委會主任是村民自治組織的管理者,村支書則是各級黨組織聯繫9億農民的“神經末梢”。在一些人眼中,他們“是官非官,是民非民”。人們或許難以置信,村幹部並非手握國家權力的官員,卻為何屢屢能夠損公肥私、中飽私囊?

除了村幹部價值觀偏移,直接催化貪腐行為外,“法律法規形同虛設、民主監督流於形式,是‘村官’腐敗的重要原因。”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原巡視員曹國英表示。

但現實的情況是,“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但不少地方沒有遵照執行。”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少數村幹部依舊大權獨攬,不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甚至將權力轉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以被舉報擁有20億資產的村官周偉思為例,周偉思只是在舊村改造項目中游說拆遷戶降低補償數額,接受開發商補償條件,就得到了上千萬的好處費。



被舉報坐擁鉅額資產的“村官”周偉思。

權力監管乏力,法律執行缺位,村級組織負責人又不自律,農村法治與“村官”廉潔怎能實現?!試想一下,如果村民自治的法律落實到位,“村官”們豈敢恃權輕法;如果權力監管能夠及時跟上,“村官”腐敗的局面何至於如此。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絕其源。曹國英認為,村幹部自身形象,特別是為民服務是否廉潔公正,直接決定廣大農民對黨和政府的看法,直接影響黨和政府在基層的形象。因此,預防“村官”腐敗,建設一支勤政、廉潔、高效的村幹部隊伍,對維護農村基層政權的穩定,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

“要實行依法民主治村,擠壓腐敗行為活動空間。”曹國英強調,只有依法規範村級組織及其責任人的職權,健全管理制度,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決策,維護村民合法權利,才能避免陳偉傑之流在監督的盲區,坐在肥沃的利益土壤上,繼續吞噬民脂民膏,破壞公平正義甚至社會穩定的根基。

同時,要加大案件查處力度,鄉鎮黨委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大力支持紀委工作,對群眾反映的村幹部違法違紀問題,要認真核實,做到件件有落實,件件有迴音。對村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遷就,該處理的處理、該處分的處分、該法辦的法辦。對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時通報,形成震懾,使村幹部不敢貪、不敢腐。(記者 曹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