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紛爭,“NB”不斷:細數這些年體育品牌之間的商標之爭

體育用品向來不乏商標之爭。少則一兩年,多則六七年,反正是你方唱罷我登場,商標紛爭不罷休。

今年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是:奮力奪金:知識產權和體育。

既然本屆主題和“體育”有關,那柯北就給大家來梳理一下那些大家熟悉的體育品牌商標糾紛案吧~

“喬丹”紛爭,“NB”不斷:細數這些年體育品牌之間的商標之爭

一、喬丹體育 VS 球星Michael Jordan

“喬丹”紛爭由來已久,且在中國知名度超高。

創立於2000年的喬丹體育,自創立之初就申請了“喬丹”及中文拼音“QIAODAN”等系列商標。但2002年,剛剛起步之時,就面臨了Nike公司的商標異議。

由於Nike公司提出的異議全部被商標局駁回,喬丹體育就一直沿用“喬丹”這個商標,並逐漸發展壯大。

在2012年,球星邁克爾•喬丹以“喬丹”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姓名權為由,向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商標,從此開始,雙方開始了3年的法律糾紛,均以邁克爾•喬丹敗訴告終。

但正如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趙萬一所說:“喬丹體育做了一件‘合法不合理’的事情。從知識產權角度來看,喬丹體育打了個擦邊球,藉助名人效應來搞營銷。”

在長達近4年的法律糾紛中,還是邁克爾·喬丹略勝一籌。雖然在這麼多次的判決中,邁克爾•喬丹作為訴訟方全都敗訴,但無論是喬丹本人2012年7月的中國之行,還是對於air Jordan 27代的上市,都已經吸引了足夠的眼球和贏得了更高的市場知名度。

而喬丹體育雖然在官司中得到了勝利。但卻因為這糾紛至今無法成功上市。

二、New Balance VS 新百倫 VS 紐巴倫

自登陸中國以來,NB,新百倫和紐巴倫一直讓人傻傻分不清楚。

紐巴倫(New Barlun)與New balance這個超級山寨和正品的區別暫且放在一邊,今天我們談談New Balance與新百倫的商標紛爭。

2013年7月,周樂倫以新百倫公司侵害了其“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權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後者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要求分別賠償經濟損失9800萬元。而最終,這一訴求得到了支持。2015年4月2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涉案商標權的行為,賠償周樂倫9800萬元。

這一判決是基於從法院得到的被告財務證據來看,其在侵權期間的經營獲利高達近2億元。因此,NewBalance要為它在中國市場所犯下的失誤付出沉重代價。

新百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二審結果出爐,判決認為周樂倫涉案註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但將賠償金額大幅下調至500萬元。理由是: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更多地考慮“N”、“NB”、“NEWBALANCE”商標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的商品質量,新百倫公司的經營獲利並非全部來源於侵害周樂倫“新百倫”的商標。

因此,周樂倫主張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的全部產品利潤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理由不成立。

NewBalance最近輸掉的一場官司意味著,“新百倫”這三個字不再與品牌畫等號。現在NewBalance中國官網已經看不到其早前的中文名字的痕跡。

三、阿迪達斯VS阿迪王

雖然前兩個案件,原告均以敗訴告終,但接下來這個案件,結果出現了反轉。

2006年,阿迪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福建泉州成立,並申請註冊了“阿迪王”及英文“adivon”商標。

接著用這一“牛逼哄哄”的商標,阿迪王在全球掀起了品牌推廣戰,無論是西甲聯賽還是NBA,都能看到它的身影。

然而,這個頗為耳熟的名字還是受到了正主的注意。2008年8月阿迪達斯起訴阿迪王侵權,經過多次唇槍舌劍,2013年5月雙方才達成和解,耗時近5年之久。案件的結果最終以“阿迪王”中文商標和三角標LOGO被無償轉讓給阿迪達斯告終。從此之後,“阿迪王”淡出公眾視線。

俗話說:天下文章一大抄。在品牌尚未發展壯大之前,模仿和借鑑優秀品牌的設計理念、營銷經驗和管理模式本來無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打擦邊球,罔顧品牌自身發展,一心想著投機取巧,實則是一種捨本逐末的選擇。

這些體育產品商標之爭,雖然取勝的多,敗訴的少,但社會輿論看在眼裡,記在心裡,對品牌的印象也會一落千丈,之前千辛萬苦建立起來的品牌效力,也會因此而大受打擊。

所以在這裡,柯北也奉勸大家一句,從基礎做起,認認真真經營產品和品牌,才是讓“大國品牌”走向世界的唯一捷徑!——禾才


“喬丹”紛爭,“NB”不斷:細數這些年體育品牌之間的商標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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