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通知要求落實科研管理自主權

近日,教育部黨組經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教育部紀檢監察組,制定印發《關於抓好賦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高校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落實科研管理自主權,增強科研人員獲得感,把科研人員從報表、報銷等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

如何賦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權?一起來看《通知》中都有哪些要求↓↓↓

1.堅持問題導向,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對照黨中央、國務院已出臺的新政策新要求,對現行科研項目、科研資金、科技成果轉化、外國專家和科研人員差旅、會議、因公臨時出國(境)等管理辦法開展全面自查。

凡是與黨中央、國務院新政策新要求不符的管理辦法,要逐一清理和修訂完善;尚未制定管理辦法的,要抓緊制定出臺。除國家和項目主管部門有明確具體規定外,各高校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可作為預算編制、經費管理、審計檢查、財務驗收、評估評審、巡視督查以及紀律檢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2.遵循科研規律,落實科研管理自主權

各高校制定的科研經費管理和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要體現教學科研經費與學校行政管理經費的差異性,合理區分業務活動與公務活動,支持科研活動規範、高效開展。

縱向科研經費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科研人員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等,由高校結合學校實際自主確定開支標準、報銷範圍,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報銷手續。

橫向科研經費除上述費用外,可按實際需要開支少量科研活動接待費,由學校確定具體管理辦法,嚴格管理。用於科研活動的儀器設備、耗材備件以及服務、工程的採購,各高校要根據科研需要,制定具體辦法,縮短採購週期,簡化採購流程。

特別是對於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要落實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明確適用情況,確定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的採購情形。

3.優化管理服務,增強科研人員獲得感

各高校要加強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一站式”服務,各種管理事務限時辦結,提高科研管理服務效率。

要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預算調劑自主權,減少科研經費報銷各類證明材料,縮減審批環節,簡化報銷流程,推進網絡服務,切實解決“報銷繁”問題。

要建立完善學術助理和財務助理制度,根據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員意願,統籌落實專門經費、專職人員,把科研人員從報表、報銷等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

各高校科研項目中提取的間接費用,要更多用於科研績效獎勵,加大科研人員績效工資比重。

4.加強誠信建設,引導科研人員堅守法紀底線

各高校要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強化科研人員主體地位、責任意識、誠信意識,引導科研人員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範,踐行科研誠信要求。

科研人員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科技項目、科研經費以及獎勵、榮譽等,不得在科研經費中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不得將科研經費挪用於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協單位作為逃避監管的法外之地。除涉密項目外,外協安排需事前由學校有關部門在校內公示。項目負責人如與外協單位有利益關聯,應在簽訂外協合同前主動向學校相關部門報備。

擔任黨務、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不得利用審批、管理職權在項目申報或經費分配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或競爭優勢。

5.改進工作機制,強化科研管理部門責任

各高校要制定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調查處理辦法,明確調查程序、處理規則、處理措施等具體要求。涉及科研經費使用問題的信訪舉報,先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門牽頭組織辦理。

發現存在違規問題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負責人一定期限內申報資格等處罰。

涉嫌違紀的,由高校紀委在調查核實基礎上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由高校紀委調查核實後按規定移送地方紀委監委審查調查,並配合其依紀依法妥善處理。

6.完善監督機制,營造良好科研創新環境

教育系統紀檢監察、審計、巡視巡察等部門要統籌規範各類監督檢查,建立檢查結果共享機制,最大限度降低對科研活動的干擾。科研項目完成(驗收)前,一般不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和實施週期3年以下項目,不作過程檢查。

各高校紀委要強化政治監督,針對中央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堵點難點、科研人員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加以解決,對不擔當、不作為的要嚴肅問責。高校紀委在監督執紀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充分尊重科研規律,深刻領會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準確把握“三個區分開來”,督促有關部門加強政策制度宣傳解讀,切實推動營造良好科研創新與育人環境。

注:本文轉載自微言教育(ID:jybx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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