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市人民政府關於2019年禁養區水產養殖退出的通告

萬寧市人民政府關於

2019年禁養區水產養殖退出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印發關於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函》(瓊海漁函〔2018〕32 號)、《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開展水產養殖場排查整治工作的函》(瓊海漁函〔2018〕1125 號)、《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萬寧市開展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無序養殖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萬府辦〔2018〕148號)和《萬寧市2019年禁養區水產養殖退出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現將我市2019年禁養區水產養殖退出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退出對象及期限:我市水產養殖禁養區內的養殖池塘和工廠化養殖水泥池。分為三批退出,第一批退出國家雙督察案件區域內的養殖池塘和一級飲用水源地萬寧水庫周邊養殖池塘、水泥池,退出期限為2019年6月30日前。第二批退出佔(圍)海養殖池塘和生態圖斑內養殖池塘、水泥池,退出期限為2019年9月30日前。第三批退出第一、第二批退出後剩餘的其他禁養區內的養殖池塘和水泥池,退出期限為2019年12月31日前。

二、本通告發布後,屬退出範圍內的所有養殖者,主動到屬地鎮(區)政府辦理協議簽訂、補償資金髮放等退養手續。要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協議要求自行拆除所有養殖設施並清理乾淨;正在從事養殖生產的,要配合屬地鎮(區)政府自行做好養殖生物的起捕或轉移工作,不能影響退出期限。逾期不按要求自行完成拆除的,市政府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不再給予獎勵。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我市水產養殖禁養區內繼續投放養殖苗種和增設水產養殖設施,違者將依法查處並無償拆除。

四、在水產養殖退出期間,所有單位和個人要主動配合退出工作。妨礙或暴力對抗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2018年7月23日市政府出臺《萬寧市養殖水域灘塗規劃(2016-2030 年)》後,擅自新建的不符合養殖區域規劃的養殖場,市政府將依法強制予以退出,不給予任何補償。

六、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萬寧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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