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侵佔和破壞農村集體資產丨省政府出臺《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意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丨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丨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日前出臺《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意見》。根據《意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獨立法人和市場經濟主體,依法享有對集體資產的經營自主權。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侵佔和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捐助,不得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各種費用;政府投資興建的農村公共設施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項目不得強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配套資金。

《意見》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村集體成員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建立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規進行賦碼登記,頒發組織登記證書,並憑組織登記證書辦理銀行開戶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股東(成員)大會、股東(成員)代表會議、董事會等日常管理機構組成,股東(成員)大會或股東(成員)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村幹部兼任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的,兼職不兼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戶籍關係、土地承包關係、與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關係等對其成員進行認定,認定結果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農村集體資產要以股份(份額)形式量化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以戶為單位出具股權證書,作為其佔有集體資產股份、參與管理決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權的有效憑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自主決定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可以直接經營,也可以採取發包、出租、投資入股等方式經營。發展集體經濟確需舉債的,須經股東(成員)大會或股東(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對未經會議討論通過的,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決策人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堅持“效益決定分配”原則,按照章程規定,對當年的淨收入進行收益分配,嚴禁舉債分配。未設置集體股的根據章程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和公益金,主要用於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和本集體公益事業等,提取比例由股東(成員)大會或股東(成員)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丨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

記者: 陰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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