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發放2018年年終獎,應該怎麼按照個人綜合所得計稅呢?

2019年開始,我們個人所得稅開始了個人綜合所得計稅,可以以整年的收入來綜合計稅。但是具體的計稅方法,很多人不瞭解,尤其是有些人2019年發放2018年的年終獎,這應該怎麼計稅呢?

實際上我們年終獎計稅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按照綜合計稅法,一種是按年終獎計稅方法計稅。某些情況下,綜合計稅方法計稅並不合適。

現在我們每個月究竟是怎樣扣繳稅費的呢?目前是預扣預繳制。

每個月我們都有5000元的免稅額度,每個月發放工資時進行累計,我們在計算納稅額度時,要扣除累積的專項附加扣除和專項扣除。

2019年發放2018年年終獎,應該怎麼按照個人綜合所得計稅呢?


比如我們月收入是1萬元,每月繳納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2000元,可以享受到專項附加扣除是獨生子女贍養老人2000元、子女教育費用1000元。

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我們第一個月的納稅額是1萬元-50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結果是零,也就是第一個月不需要繳納任何個人所得稅。

其實,以後各個月的工資如果都是1萬元,也是這樣扣減的話,就不需要繳納任何個人所得稅了。

可是,萬一企業在2月1號發了一筆3萬元的2018年年終獎怎麼辦?不要說這是2018年的,就要按照2018年的計算方法計稅,這是不對的。只要是2019年發放,就是2019年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進行預扣預繳。

2月份如果正常工資是1萬元,年終獎3萬元的話,我們實際的應稅額度就是3萬元。不過不要擔心會上升到10%,甚至20%的稅率。因為我們的預扣預繳制,如果累計應稅額三萬六千元以內就會按照3%的稅率進行預扣預繳,並不是按照月均值來了。也就是扣繳個人所得稅900元。

2019年發放2018年年終獎,應該怎麼按照個人綜合所得計稅呢?


萬一我們後續幾個月是失業狀態,最後我們一年的個人綜合所得低於9.6萬元(包括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前繳納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請退稅。

如果我們實際每月到手工資是5000元,每月專項附加扣除3000元,加上3萬元也會低於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起點。但是我們在2月份計算個人所得稅繳稅的時候,就會出現應稅額度是24000元的情況,這樣還需要按照3%納稅。明年彙總清繳的時候,可以將繳納的720元所得稅退回。

其實關於年終獎,國家還是有一個優惠的照顧辦法,這個照顧辦法將於2022年1月截止。

2019年發放2018年年終獎,應該怎麼按照個人綜合所得計稅呢?

如果我們當月的工資高出免稅額,那麼就根據年終獎除12找出對應稅率,然後再根據相應的稅率和應稅額度確定應繳稅額度。

如果我們平時不需要繳稅或者交稅稅率比較低,實施綜合計稅的話,影響就不大。如果我們是高收入人群,應稅額度在20%到30%的稅率就會省很多錢。

比如我們發3萬元的年終獎,如果超出應稅額按照規定是適用3%的稅率。如果本人每月的收入比較高,達到了2萬元以上,要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如果加上年終獎綜合計稅,就需要按照20%對年終獎扣稅。可是按照上述3%的稅率,這樣一下子就省掉了17%,3萬元能夠省下5100元個人所得稅了。

所以,我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還是有不少避稅方法的,好好研究,能夠省很多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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