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何理解?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何理解?

裁判要旨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本案雙方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雙方的違約行為與涉案工程遲延交工的具體因果關係比例,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的違約程度判決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對雙方違約金及損失的主張均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案例索引

《黑龍江省天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344號】

爭議焦點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何適用?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關於雙方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佳大一附院與天恆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合同》第四條約定本項工程預計於2009年4月16日起正式開發建設至2010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該合同同時還約定佳大一附院、天恆公司應共同遵守合同條款,工期應當按照佳大一附院要求達到,如單方違約,應賠償另一方發生金額120%的賠償金。本案中,涉案工程於2011年5月26日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工期延誤近八個月。但佳大一附院與天恆公司作為合作開發的雙方,均未按合同約定的工期履行合作開發義務。天恆公司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系合作開發的具體施工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務,存在違約。佳大一附院作為合作開發另一方,對天恆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提出的設計問題、其他施工單位遺留問題等,未能及時協調解決,亦構成違約。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雙方的違約行為與涉案工程遲延交工的具體因果關係比例,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的違約程度判決佳大一附院與天恆公司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對雙方違約金及損失的主張均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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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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