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2019亂開收入證明的“法律苦果”!

微普法|2019亂開收入證明的“法律苦果”!

收入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時會被要求由當事人單位出具對經濟收入的證明,它具備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微普法|2019乱开收入证明的“法律苦果”!

但單位開具收入證明要慎之又慎,避免法律風險的產生。

今天咱通過一個真實案例來了解開“收入證明”暗藏的法律風險。

微普法|2019乱开收入证明的“法律苦果”!

案例簡介

微普法|2019乱开收入证明的“法律苦果”!

小楊與用人單位某公司因勞動報酬產生糾紛,提請勞動仲裁。小楊稱自2005年6月進入公司擔任工程部經理,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為人民幣6000元。公司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資沒有發放,小楊於2012年9月15日通知對方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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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

1、支付2月至8月的工資計人民幣42000元;

2、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45000元;

3、補繳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的社會保險。對於上述請求,小楊提供的證據有“收入張明”一份,蓋有公司公章,證明每月固定工資為陸千元整,落款時間為2012年3月。

此外,還提供了2012年9月15日寄發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及送達證明作為證據。

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

1

小楊的月工資收入

小楊主張每月工資6000元,有買房時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為證據。而公司否認開具過該收入證明,提供了小楊簽收的自入職以來的工資表,指出“收入證明”與事實不符。另外,公司也提供了報警記錄表明2012年3月份公司公章被盜。

公司認為以上足以說明被申請人提供的“收入證明”不真實,小楊存在私蓋、偷盜公章的嫌疑。

但是仲裁委對上述事實並不在意,首先發問“收入證明”上公章是否同單位公章一致。公司確認一致,但證明的內容不予認可。仲裁委再問是否有證據證明是小楊在“收入證明”上私蓋公章或偷盜公章後使用,公司表明暫且沒有。

爭議焦點

1

小楊的工作持續時間

小楊主張最後上班時間為2012年8月31日,後面一段時間在外面幫單位催款,故而於2012年9月15日向公司寄發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公司主張工資簽收表上顯示小楊的入職時間是2005年4月,截止工作日期是工作至2012年1月。

仲裁委要求小楊對2012年2月至8月的工作事實進行舉證,小楊舉證不能,但查明“收入證明”上的落款時間為2012年3月。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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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認為:雖然公司對“收入證明”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可以反駁“收入證明”上公章的真實性的證據,因此認定“收入證明”的真實性。據此確認小楊的工資為6000元每月,以及根據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確認小楊3月份仍為公司工作,公司應按照6000元每月的工資標準,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資。

是由於小楊無法提供3月至8月仍為公司提供勞動的有效證據,故其在9月寄發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難以成立。對於小楊要求補繳社保的主張,時效之內的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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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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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比較清晰的展現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和證據審查。具體來講,雙方都對員工的工資提供了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的兩份關鍵證據“收入證明”和“工資簽收表”皆為原件,皆與案件事實相關,皆無證人佐證,小楊對公司提供的“工資簽收表”予以認可,但主張除了該工資款以外,還有其他的工資發放。

公司對小楊提供的“收入證明”不予認可,認為來源不合法、內容不真實,堅定聲稱所有工資都體現在“工資簽收表”上,主張小楊應拿證據證明其他工資。當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工資”數額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且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根據規定,審判機構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

本案公司認為小楊提供的“收入證明”來源不合法,內容不真實,那麼公司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不了的,承擔不利後果。而公司確認了“收入證明”上公章的真實性,等於公司確認了小楊工資6000元每月的事實,小楊無需對“收入證明”與“工資簽收表”上的工資差距加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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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然叫苦不迭,埋怨道:

既然小楊聲稱除工資表上工資還有其他部分工資的話,應當拿出證據加以證明。仲裁委和法院為何不讓小楊承擔舉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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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75 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既然確認了“收入證明”上公章的真實性,等於公司確認了小楊工資6000元每月的事實,根據上述兩條規定,小楊無需對“收入證明”與“工資簽收表”上的工資差距加以舉證。綜上至此,“收入證明”給用人單位帶來的“法律苦果”的成因、影響已經闡述完畢。

普法

很多公司明知道開具虛假收入證明是存在風險的,但還是因為不以為然或者其他各種理由如此作為。然而從實踐中的各種案例可以看到,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的這些公司往往因為低估其中的法律風險而致承受各種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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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公司虛開收入證明帶來的風險包括:

1、產生勞動糾紛

本案就是因虛開收入證明發生眾多勞動爭議糾紛的其中一例,而大部分情況下,均為公司方敗訴;

2、銀行起訴公司,承擔連帶還款義務

公司為員工虛開收入證明併成功辦理貸款後,當員工缺乏還款能力時,從法律上來說,銀行可以要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承擔偽證責任

員工除了購房、購車需要提交收入證明外,有時辦理信用卡也需要提交收入證明。當員工憑藉虛開的收入證明獲得信用卡並透支無力還款的,公司將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若員工出現失聯情形的,公司還有可能會涉及騙領信用卡的問題,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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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面對虛開收入證明帶來的風險,公司可以通過以下一些做法,既幫到員工又可以規避風險:

1、明確收入證明的有效期限及員工的書面說明

在開具收入證明時,明確該收入證明的有效期限為15天或1個月,如果確實存在虛開收入證明,應要求員工對要求虛開收入證明的目的作出書面說明等;

2、明確收入證明的用途

在收入證明中明確其適用範圍,例如“該證明僅作購房貸款用途”;

3、對開具的收入證明進行登記管理

在為員工開具收入證明後,應及時記錄開具的時間、用途,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4、收入證明實事求是

按照員工的實際收入水平開具收入證明,應當屬萬無一失的方法;

5、做好解釋工作

在無法達到員工要求虛開要求的情況下,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應與員工進行有效的溝通及解釋工作,避免造成員工的不良情緒。

因此,從公司的角度而言,應當提高開具收入證明及相關文件的法律風險意識,合法合規行事,據實出具收入證明等相關文件。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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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合整理自微法官、首席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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