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大數據時代下的倫理風險與科學家的社會責任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發展以及智能大數據時代到來,我們將會產生越來越多的數據,對於如此龐大的數據如何正確、合理、安全的使用以及如何在使用過程中保證公眾個人信息不被洩露是當今最需要關注的問題,也是對當前科學工作者提出的最新要求。同時,在大數據背景下隨著企業界、科技界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科學家能否在個人名利與社會責任、人類利益之間做出正確的選擇,在當前複雜背景下,科學家在堅持自己職業道德的基礎上,能夠合理合法的開展研究,同時將自己研究成果推向社會,推向企業,這才是值得每一個科學家所理解並且遵守的原則。

智能大數據時代下的倫理風險與科學家的社會責任

1、什麼是大數據時代

首先大數據是一個相對概念,是相對以往數據量來講,因為隨著科技快速發展,信息量不斷增加,產生的數據量也成指數倍增加,所謂大數據,麥肯錫全球研究所給出的定義是:“一種規模大到在獲取、存儲、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傳統數據庫軟件工具能力範圍的數據集合,具有海量的數據規模、快速的數據流轉、多樣的數據類型和價值密度低四大特徵。”[1]

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全世界每個人每天將會產生更大的數據量,每天大家使用都會使用手機進行通信、都會上網、大家上網購物會產生交易記錄、瀏覽網頁會產生瀏覽記錄,大家應用各種社交APP也會產生大量的聊天記錄信息,每個人已經被各種各樣的信息包圍著,每個人都是信息載體。大數據時代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雲計算處理能力不斷提高,對於以前沒有被充分利用的或者無法利用的數據現在已經漸漸變成資源,通過人工智能收集,然後雲計算平臺處理,將會得到我們意想不到的信息,目前每天人們產生成千上萬的數據,不久以前對於數據概念還是bit、Byte、KB、MB、GB、TB但是隨著科技不斷髮展,人們每天產生的數據量在不斷加大,目前數據已經達到PB、EB、ZB、YB、BB、NB、DB量級(1 EB = 1,024 PB = 1,048,576 TB、1ZB = 1,024 EB 、1 YB= 1,024 ZB 、1 BB = 1,024 YB 、1 NB = 1,024 BB 、1 DB =1,024 NB)其中,在2006年的時候,個人用戶才剛剛邁入TB量級,全球一共新產生了180EB的數據,但是到2015年,數據量已經達到8.61 ZB。有研究機構估計到2020年,個人數據量將會增長44倍,達到35.2 ZB。這麼龐大的數據量,對於其正確的使用,將會給我們帶來新的機遇與挑戰,同時也將會帶來新的風險。

智能大數據時代下的倫理風險與科學家的社會責任

2、大數據帶來機遇與風險

大數據通常是指數據集數據的大小超出了我們常用的軟件工具收集、分析和處理所能承受的受範圍。目前隨著技術迅速發展收集數據與處理數據的能力不再是瓶頸,人們會越來越快,越準確的收集想要的數據,同時處理數據得到信息。可視化和發現來自收集到的數據我們進行分析,正確利用可以發現大數據的價值與需求。首先我們可以通過大數據感知現在,可以基於大數據發現以前未發現的科學,最重要的是可以利用大數據對未來進行預測,包括未來可能的重大流行疾病預測,未來教育、未來科學預測、金融預測與決策。以及實現網絡空間安全的預警與決策。下面是一個正確運用大數據技術案例公安機關通過阿里巴巴集團協助破獲假冒名牌案,該案例中主要是藉助阿里巴巴集團大數據分析、大數據挖掘技術。來協助公安機關查獲跨省生產、銷售假冒安利、蘭蔻、雅詩蘭黛、香奈兒、迪奧等國際知名化妝品、日用品1200多箱,涉案貨物按正品估值為8.27億元。抓獲犯罪嫌疑人15名,其中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12名。

阿里巴巴首席平臺治理官鄭俊芳在2月27日打假工作交流會上透露,過去一年中,該集團使用大數據排查及線下深挖等手段,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涉嫌製假案件469起,抓獲涉嫌製假犯罪嫌疑人880名,搗毀製假窩點1419個,涉案商品按照市場正品價格折算約為30.67億元

[2]

但是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同樣存在著風險,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全國由於大數據引發不正當競爭第一案。

這個案件是由脈脈社交軟件引起,脈脈軟件通過分析用戶的新浪微博和通訊錄數據,幫助用戶發現新的朋友,並可以幫助他們建立聯繫。

人們肯定想不到,雖然自己從未註冊過脈脈,但自己的工作單位、畢業學校、頭像等微博上的信息已經在脈脈上出現。這一切,僅僅是因為他們共同的朋友趙某通過脈脈上傳了他們的手機號[3]

這種做法大家肯定在別的軟件上也見到過,比如大家經常用的QQ、微信等社交軟件,均可以識別出你的手機通訊錄裡面的註冊了該軟件的好友。同時推薦給你,但是如果沒有註冊,則不會推薦。

通過該大數據不正當競爭案提醒我們不光是互聯網平臺,還有消費者更要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本案中,微博作為平臺方維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對大數據的使用規則具有比較重要的現實意義。”薛軍表示,造成此類事件頻發的原因之一是目前國內還沒有形成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在目前情況下,平臺方應該保持警醒,開發者應該遵守協議,監管部門也應該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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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脈脈與用戶之間的協議僅能約束脈脈用戶與淘友科技公司,對非脈脈用戶不發生法律效力,淘友技術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不能據此收集與脈脈用戶有聯繫的非脈脈用戶信息。

“這起案件表面上是一件不正當競爭案件,本質上是個人信息保護之爭。”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北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朱巍認為,“任何平臺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都應該經過用戶本人同意。雖然大數據可以買賣,但是用戶個人的隱私數據不屬於大數據,擅自使用就是侵犯用戶隱私權,甚至是安寧權”[3]

所以就目前情況下,涉及到大數據洩露的軟件,手機APP層出不窮,但是很多軟件在我們安裝的過程中,需要獲取權限來訪問你手機內的通信記錄、電話簿以及通信信息等,當這些信息被獲取然後將會被人利用。所產生的後果不堪想象,也許在我們不經意間瀏覽網頁的時候就留下了我們的瀏覽記錄,雖然只有一條記錄但是裡面可能包含了很多個人信息,當收集到足夠多的這種片面的信息的時候就可以通過數據處理、分析計算,得到意想不到的信息。比如你的興趣所在,以及職業等信息。同時隨著你瀏覽的信息不斷增加,瀏覽系統也會記住你所瀏覽的內容,以便將來為你推薦類似的,你感興趣的信息給你。通過你網絡購物時所瀏覽的信息以及購物車的信息,也會給你推薦你將要買的東西給你,同時最可怕的是當你在使用跟瀏覽器無關的軟件的時候有可能會出現在你瀏覽的其他網站,不間斷的推送給你。

據報道,亞馬遜其40%的業務來源於推薦引擎技術,所以如何正確合理合法利用大數據才是關鍵問題所在。

信息從何而來,值得思考。當然如果公司企業的數據洩露將會給公司帶來不小的損失,這一點我們可以從最新的《2017年全球數據洩露成本研究》報告中可以得到關於大數據洩露等問題的不少信息。

研究報告顯示:數據洩露事件的主要根源中,47%的事件涉及惡意或犯罪行為,25%是由於員工或承包商疏忽(人為因素),28%涉及系統故障,包括IT和業務流程故。[5]

智能大數據時代下的倫理風險與科學家的社會責任

通過報告數據分析,可以看出,對於數據洩密原因佔比最大的是涉及惡意或者犯罪行為的,所以說大部分數據洩露是存在違法犯罪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報告中對於數據洩密成本也進行看了研究,為組織和企業的數據安全保護提供更有參考價值的建議,同時對於數據洩密的防範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同時也提醒大數據安全研究的科學家們,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通過什麼方法,通過什麼途徑才能防止數據洩露,避免由於數據洩露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

3、大數據時代背景下科學家責任

科學家是社會群體中知識水平最高的人員,也是對於社會發展至關重要的人員。大數據背景下,給科學家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沉甸甸的責任,因為大數據時代是豐富並且複雜的時代,大數據涉及領域如此之廣泛,以至於每個人的工作、生活都會與之相關,同時大數據方面的相關研究在成果轉化過程中基本都會涉及到商業問題。所以在當下,科學家比以往任何時代將會承擔更大的責任,目前大數據、人工智能科學發展迅速,科學家不光為了科學的發展而忽略了職業道德,職業操守。

3.1、尊重科學,合理利用科學

科學家們在利用科學在大數據研究方面,當所研究的科研成果在應用到現實社會中,能夠給社會帶來方便,帶來進步的時候同時也要想到有些科研成果可能會產生不利於國家安全,社會安全、個人安全的問題。所以科學家在公佈研究成果或者使其實現成果轉化的過程中有責任有義務說明該成果的應用可能會給社會、人們帶來某些風險與危害。

對於某些敏感科學問題的研究,當該研究成果帶給我們弊大於利的情況下必須謹慎做出選擇。

3.2、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遵守法律

對於目前科技競爭,企業競爭不斷加劇,同時新的技術的飛速發展也存在著巨大的商業價值,涉及到巨大的經濟價值,科學研究會被越來越多的企業關注,所以科學研究一般會給科學家帶來直接經濟利益與名譽,合理合法的正當追求是允許的,但是面對更大的經濟利益、名譽的時候這就要求科學家在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同時,更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時時刻刻站在符合社會利益,符合人類利益的方面考慮問題,不應該為了個人私慾做出損害社會、危害人類的事情,在科研過程中,不能成為不法分子的幫手。

而在科學研究方面,科學家面對各種科研壓力的時候,有科學家為了科研經費申請、學位的獲得、職稱評定,會存在科研誠信,科研倫理問題,有假證明、假數據等等問題層出不窮。

所以今天大數據時代,特別是即將要到來的智能數據時代,科學家更加需要培養職業道德,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4、結論

大數據智能時代的到來,給我們帶來了各種新的機遇,但是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對於科學家們將會有新的、更加嚴苛的要求,每一個科學家都要做到培養良好職業道德,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面對個人名利與社會利益,人類利益的時刻做出正確的選擇。

參考文獻:

[1]、 孫雪霏.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研究[D].內蒙古大學,2015

[2]、 http://www.pkulaw.com/pal/a3ecfd5d734f711d04b9cde28afcc96cc7de2f07b2797a98.html?keyword=%E5%A4%A7%E6%95%B0%E6%8D%AE

[3]、 http://www.pkulaw.cn/case/pal_a3ecfd5d734f711dd97b2b7d3809eeb38caf083b439b85d0.html?keywords=%E5%A4%A7%E6%95%B0%E6%8D%AE&match=Fuzzy

[4]、 林國勇. 大數據時代面臨的信息安全機遇與挑戰[J]. 信息化建設,2016,(01):19-20.

[5]、http://www.sohu.com/a/159496708_42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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