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凡四訓,功過格之準三十過

一、 準30過(記作30過的,依此類推):

1、 造謗誣陷一人【釋】存心害人,無中生有,製造冤枉誹謗誣告陷害一人。

2、 違背師長【釋】孝親尊師是做人的根本,對老師的教誨要信受奉行,不能陽奉陰違,背師叛道。

3、 揭發一人陰私與行止事【釋】揭發他人的隱私。《弟子規》雲:“人有短,切莫揭;人有私,切莫說。”

4、 牴觸父兄【釋】父子有親,兄弟有情,不應頂撞衝動。

5、 唆一人訟【釋】教唆一人興訟(打官司)

6、 離間人骨肉【釋】離間別人至親關係。

7、 毀一人戒行【釋】破壞一修行人的清淨戒行。所謂:“寧動千江水,不動道人心。”見戒行清淨的人,應隨喜讚歎,不可惡意毀謗、傷害,甚至破壞戒行。

8、 荒年囤積無辜不糶坐索【釋】饑荒之年,囤積五穀,不肯慷慨救濟災民,還趁機坐索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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