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日報評論員:嚴懲"為官不為",助力惠州新跨越

《惠州市貫徹落實“三個區分”原則治理“為官不為”問題的實施意見(試行)》出臺實施,充分體現了我市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有關要求,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治理“為官不為”問題的堅定決心和信心。

幹部幹部,“幹”字當頭。既要想幹願幹積極幹,又要能幹會幹善於幹,其中積極性是首要。堅持“三個區分”,明確容錯機制,目的正是要支持幹部“安心作為”、“主動作為”;同樣,懲治“為官不為”,告誡幹部“莫亂作為”,其目的就是要形成“為官有為”的政治生態。

所謂“為官不為”,是指黨員領導幹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負面影響的行為。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一些幹部把“守規矩”和“敢作為”簡單對立起來,以至於求穩怕亂、明哲保身,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不思進取、安於現狀、甘做“太平官”,慢作為甚至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在一些地方形成了一定氣候。

必須看到,“為官不為”問題不解決,必會影響社會主義事業建設進程,也將敗壞我們黨在群眾中的形象。守住規矩是從政安全的根本保障,主動作為是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可以說,很大程度上,“為官不為”就是翫忽職守,也是一種腐敗。亮劍勢在必行,出擊正當其時。就在十多天前,省紀委暗訪曝光了4起“為官不為”問題;今年4月,省紀委通報了7起“為官不為”典型問題,其中共有50多名市直部門和縣(區)鎮兩級領導幹部被問責。此次《意見》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懲治重點,並立足惠州實際,科學界定“不為”情形,明晰“不為”範圍。

治理“為官不為”,需要落實責任、常抓不懈。“為官不為”是官場的一種慢性病,容易反彈,懲治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只有牢牢牽住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牛鼻子”,立足長遠做好持久戰的準備,堅持抓常、抓細、抓長,持續發力、久久為功,才能取得治理實效。

治理“為官不為”,需要增強定力、敢於動真。很多時候,問題表象的背後,往往是利益固化的羈絆。在此意義上,治理“為官不為”更是一場自我革命。觸動利益難過觸動靈魂。只有增強政治定力、敢於刀刃向內,以“向我開炮”的勇氣和擔當,迎難而上,方能打贏這場攻堅戰。

治理“為官不為”,需要健全制度、強化剛性。“為官不為”歸根結底是吏治問題,如何治官的實質是如何管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語境下,必須要用制度管人管權管事,做到有規可依、追責有據。唯有完善制度設計、紮緊制度籠子,依靠制度的剛性規定和嚴格執行,才能推進治理規範化、常態化、長效化。

可容為公之過,不赦為私之罪。當前,惠州正處於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以更好質量更高水平進入珠三角第二梯隊的決勝階段,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良好政治生態。立足《意見》出臺實施的新起點,堅持實事求是、依紀依法,著力解決幹部隊伍中“為官不為”問題,努力營造“為官”能幹事、幹成事、不出事的積極環境,全力助推惠州經濟社會新跨越,我們就一定能夠在新的五年征程中交出圓滿新答卷、開創美好新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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