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獨立公投”案開審

西班牙“獨立公投”案開審

2019年2月16日,西班牙巴塞羅那民眾在街頭舉行大規模集會,抗議對加泰羅尼亞獨派領導人的審判。

法治週末特約撰稿 姜姝

因涉嫌參與“加獨”而被捕的12名加泰羅尼亞大區前官員,1月12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的最高法院出庭受審。他們面臨的指控包括煽動並參與叛亂、非法使用公共基金等。“加獨”公投始作俑者普伊格蒙特因逃遁流亡匿居比利時而缺席。雖然距離獨立公投已經過了一年半的時間,但是當地的政治與社會危機仍然存在,面臨著一系列基本和深刻的“統合難題”。

統獨問題是“安全禁區”

據西班牙媒體報道稱,7名西班牙最高法院法官負責審理此案。西班牙最高法院院長表示,庭審時間可能長達3個月,包括西班牙前首相拉霍伊在內的超過500名證人將出庭作證。最高法院有望在6月之前作出裁決。報道稱,在12名被告人中,奧里奧爾·洪克拉斯是最具影響力的政治人物,他曾擔任加區副主席。如果罪名成立,洪克拉斯將面臨25年的刑期。

庭審以何種指控開庭也引發關注。該訴訟案審理普伊格蒙特等人不顧憲法與法律,堅持組織旨在獨立的公投。被視為非法並且有瑕疵的投票後,並有宣佈公投獨立有效等一應涉嫌違憲的罪行,但訴訟案並沒有直接指控背叛或分裂,而是指控他們挪用公款用作違憲公投。檢方還指控公投暴力。辯方的律師則聚焦唯一暴力來自馬德里派遣的警方對加泰民眾施暴。

在理性的加泰羅尼亞人眼中,“他們所要求的獨立,並不是領土的獨立,而是經濟的自主和獨立……從現實角度來說,加泰地區的經濟建設發展等無法與西班牙脫軌。”

高知階層人士對獨立不以為然,其中只有一部分人覺得中央政府對待各地的財政分配不合理,覺得中央政府拿走加泰地區的稅收,卻對該地區努力工作的人視而不見,覺得受到了不合理的剝削。但西班牙中央政府1992年爭取到的奧運會主辦權就給了加泰地區,這是別的地區沒有得到的好處。民眾在自己的利益被影響的時候很敏感,但對於得到的額外利益,有時卻視而不見。

謀求獨立的組織更善於利用新的社交媒體,鼓動效果比以前更強。加泰羅尼亞地區的幾次獨立公投嘗試,從西班牙憲法的角度來看,不管出現什麼樣的結果都是不合法的,而只要是中央政府不認可的任何決定,在實際操作層面都不具備可行性。目前來看,西班牙中央政府沒有修憲的打算也沒有與加泰羅尼亞談判的可能性。

但就影響來看,公投案開審會對當地居民產生心理影響,把一些具有獨立傾向的個體情緒調動起來,會使得局勢更加複雜。西班牙中央政府表示,加泰羅尼亞問題將同巴斯克自治區和加利西亞自治區聯繫在一起,掀起更廣泛的獨立浪潮。

中央政府可能會就自治問題與地方政府對話,但中央政府讓渡權力的空間已經很有限了,只能在政治安排上作出考慮。中央政府會堅持現在的強硬態度,也會繼續開啟“名人效應”,比如網球明星納達爾等人出來反對公投。

“加獨”潛藏“外部人”隱憂

加泰羅尼亞自治區位於西班牙東北部,面積3.21萬平方公里,人口752.3萬。這裡經濟發達,工商業繁榮,年人均GDP為2.96萬歐元(約合3.48萬美元),在西班牙17個自治區中居首位,其首府巴塞羅那更是家喻戶曉的世界名城。

加泰羅尼亞的第一官方語言為加泰羅尼亞語,第二官方語言才是西班牙語(卡斯蒂利亞語)。在首府巴塞羅那等地,街頭懸掛的加泰羅尼亞自治區區旗可能多於西班牙國旗。此外,該地區還擁有獨特的文化傳統。因此,長期以來,它總是將自己視為西班牙的“另類”,並試圖離開西班牙的版圖,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

此前,加泰羅尼亞曾進行過類似的公投。根據西班牙現有憲法,西班牙約87.8%的選民,加泰羅尼亞90%的選民於1978年投票贊成國家統一,反對分裂。

然而,由於族群、語言和文化的差異,以及複雜的歷史原因,加泰羅尼亞自治區始終有一部分人懷有分離主義思想。西班牙遭遇經濟危機後,加泰羅尼亞的經濟狀況也受到很大影響。當地的極端民族主義政客為了政治私利,通過“西班牙拖了我們的後腿”等口號轉嫁人民的不滿情緒,在“嚐到甜頭”後更是得寸進尺,屢次煽動各種形式的“獨立運動”。

2017年10月,加泰羅尼亞大區醞釀多時後堅持舉行獨立公投。“獨立公投”結果,雖然顯示出大多數投票者支持“獨立”,但事實上,僅有一半不到的合格選民投了票。先前民意調查顯示,約半數加泰羅尼亞人不希望從西班牙分離出去。正如西班牙副首相索拉婭·薩恩斯·德聖瑪麗亞所言,這場“獨立公投”是“沒有任何意義的鬧劇”。

時任西班牙首相拉霍伊多次表示,加泰羅尼亞的獨立公投是違憲的,因為憲法規定,涉及西班牙的國家統一性和領土完整的任何問題,不應該通過某一地區舉行區域性公投這種方式來解決。

制定於1978年的西班牙憲法第155條規定:如果西班牙某自治區未能承擔憲法或法律賦予它的義務,或其行為對國家整體利益造成重大危害,中央政府可以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強制其服從義務,保護國家整體利益。

2017年10月21日,西班牙首相拉霍伊正式宣佈,只要在國家議會獲得通過,政府就會以憲法155條賦予的權力,暫時接管加泰羅尼亞自治區政府,包括財政和警察系統;撤換分離主義領導人,並在6個月內重新組織議會選舉。

西班牙中央政府對加泰羅尼亞的地區分裂主義的“三不”立場歷來是堅定的:不同意它舉行公投、不承認公投的結果、不允許它獨立。

民族自決必須“內外兼顧”

在這一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自然少不了對獨立公投的爭論。獨立公投實際上是國際法上“民族自決”原則的主要實踐方式。民族自決最先由美國總統威爾遜在“一戰”末期提出,並由“十四點和平原則”中引入國際法,“二戰”後獲得大發展,被引入《聯合國憲章》。

民族自決原則的適用與整個20世紀地緣政治的鉅變緊密相連。“二戰”後,大量殖民地、半殖民地在民族主義意識覺醒後,推動了脫離宗主國、尋求獨立的浪潮,民族自決原則在這個階段成為了反殖民主義和非殖民化運動的“聖經”,長期飽受宗主國壓制的地區按照“民族自決”的原則尋求獨立自主的地位,成為一種在法律和道義上均毫無指摘的行為。

隨著冷戰結束,民族自決原則已脫離了非殖民化的單一內涵,具有了更加廣闊的含義。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講,不管是《聯合國憲章》中含有的民族自決權條款,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所規定的“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這一表述,均確認了國際法對“民族自決權”的承認和保護,且毫無疑問,在現實操作中,公民投票是實踐民族自決最合理的方式。

有此項權利的存在並不意味著一個國家內的任何一個民族或群體都可以以行使該項權利為名,而任意進行公投尋求獨立。一旦形成對民族自決權的濫用也意味著對蓄意分裂國家行為的一種縱容。

獨立公投首先需要基於國家憲法法律的根據。憲法作為公民與政府就權利讓渡與權力制約所達成的契約,在涉及主權變動等根本性問題上具有最終的決定權,這也是防止濫用民族自決權分裂國家的一種制度約束。

具體到這一案件,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西班牙政府也鐵了心要阻止公投,甚至動用國民警衛隊收繳了1000多萬張擬發放的公投選票,又下令警方在公投前一天封鎖投票所大樓,在選舉當天阻止民眾投票。

憲法所體現的涉及主權的契約性,要求但凡涉及主權的變更就需要獲得原主權所有者的同意,即全體國民的同意。如此一來,某一地區單方面在本地區進行的獨立公投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

從加泰羅尼亞自治區到西班牙全國,熱愛祖國、支持統一的國民早已厭倦了分裂主義政客的鬧劇。目前的西班牙,在政治上繼續保持統一併不困難,而如何消除一部分民眾心靈上的隔膜、樹立一種經揚棄舊信仰而來的“新信仰”,則是可以預見的一個難度不小的挑戰。

(作者系南京農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國際關係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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