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好了!強制執行法將於2019年完成初稿!將制定哪些內容?

根據立法機關的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將作為牽頭起草單位提出民事強制執行法的草案初稿,爭取在2019年底將草案提交立法機關審議,並推動儘快正式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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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下午,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在世界執行大會參加“強制執行立法的新近發展和趨勢”專題研討時表示,中國立法機關已正式將民事強制執行法列入二類立法項目,中國強制執行立法採用“獨立法典模式”已成定局。

近年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呼聲越來越高。這也是最高法第一次把《民事強制執行法》的立法程序正式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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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難在哪裡?

“執行難如久除不去的頑疾。”在現時語境下討論民事執行問題,無論如何都繞不開執行難的話題。

執行難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總體上來說,可以歸納為“四大難題”,一是查人找物難,二是財產變現難,三是排除非法干預難,四是清理歷史欠賬難。

一是查人找物難。相當數量的被執行人想方設法以轉移隱匿財產、隱藏行蹤等手段規避執行,甚至暴力抗拒執行,嚴重妨礙了執行工作開展。法院通過登門臨櫃的方式查找被執行人行蹤和財產,不僅耗時費力、成本高昂,而且能夠覆蓋的地域範圍和財產形式十分有限。

二是財產變現難。在法院查控到的被執行人財產中,約60%的財產需要通過評估拍賣程序變現成現金,才能向當事人支付。一直以來,財產評估拍賣是一大難題,特別是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財產變現更是難上加難。傳統委託拍賣方式,評估週期長、信息公開範圍小、缺乏有效監督,導致成交率低、溢價率低,還存在圍標串標、職業控場、暗箱操作和權力尋租等弊端,一直是執行工作中高危的風險點和難點。

三是排除非法干預難。長期以來,有的單位和個人基於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干預、妨礙執行,有的甚至截扣執行標的物、圍攻執行人員。在防止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過問案件“兩個規定”頒佈以後,這種現象有了很大改觀,但干擾執行的情形仍時有發生。

四是清理歷史欠賬難。執行難問題由來已久,特別是由於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缺乏合法規範的甄別退出機制,陳案越積越多,有的案件長期得不到解決,存在嚴重風險隱患。一些矛盾尖銳的信訪老案化解難度很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予以解決。

執行難到了何種程度呢?

我國的強制執行到位率並沒有公開數據,但從網友反饋來看,大家普遍感慨強制執行“非常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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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只有讓被執行人付出更大的代價,才能真正地解決執行難。

《民事強制執行法》立法呼聲越來越高

針對“執行難”的問題,最高法從2014年開始採取了多種應對措施,但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立法呼聲依舊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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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專業人士表示,只有讓犯罪者受到刑事制裁,解決執行難才有最後的制裁手段,司法公正才有真正的威懾力。“實踐中對拒執罪適用較少,刑法裡既然有這個罪名,而現實為什麼適用少?這表明法院和有關方面形成的合力不夠。”從我國目前的現實需要和現實狀況來看,完全有理由、有條件制定出一部有中國特色的民事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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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民事強制執行法出臺的時機已經成熟,主要表現在:

第一,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規條例,為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制定奠定了較好的立法基礎。

第二,各地法院通過實踐也積累了一些成熟的經驗。許多省市已經以地方立法或法院工作細則等形式,進行了執行立法的有益嘗試。河北省、黑龍江、上海、浙江、山東等省市高院及部分中院也制定了各自的執行工作細則。

第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專門成立了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起草小組。自2001年以來,最高法先後起草了六部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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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法》將制定哪些內容?

從前幾版草案來看,《民事強制執行法》對強制執行的基本原則、執行管轄、協助申請和受理、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強制措施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另外,專業人士也對《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制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明確審判權與執行權行使的時間界限,將審判權用盡作為執行程序啟動的條件之一。

2.規範法院內部審判機構與執行機構之間的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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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終結執行程序的規定,終結本次執行制度可能在短時間內使法院執行績效的數字呈現較大改觀,但是從長遠看,會損害執行的公信力乃至司法權威。應當構建配套的案件協同管理制度和程序救濟機制,完善恢復執行與終結程序。

4.完善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除了由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破產分配,各債權人通過法院司法權按比例實現債權以外,在執行程序中應規定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被執行人破產還債。

5.完善執行監督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執行監督在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基礎上進行重新定位,使其作為現有執行救濟程序的有效補充。執行檢察與執行救濟在功能上有所重疊,可以視為是一種執行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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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規範執行和解協議。按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現考慮給當事人兩種選擇,一是如前所述的,二是賦予執行和解協議以強制執行效力。

7.以法院對被執行人責任財產的執行為對象,依據不同類型的責任財產分別設置不同的執行程序。民事強制執行法應當覆蓋從執行財產的查明,控制到責任財產的處分等完整的執行環節,規定各類完備的執行措施。

8.明確界定責任財產範圍,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涉及面極廣。為了給債權人有效救濟,執行機構在獲取債務人信息方面應承擔責任,但此責任應是有限度的,需要遵循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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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借用網友的一句話結尾:出臺強制執行法,以正視聽,以端司法。司法公,則天下公。國之所重,不可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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