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獲北京戶口1年後離職,被罰31萬

梁某系某學校的事業編制教師,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書及補充條款約定,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外省市按人才引進的受聘人員申請調離,追繳人才引進費20萬元。梁某系非京籍畢業生,學校已為其辦理北京市戶口,梁某工作一年後離職,學校主張違約金及人才引進費,近日,通州法院審結該起人事爭議案件,判決梁某支付學校違約金11萬元、人才引進費20萬元。

教師獲北京戶口1年後離職,被罰31萬

2015年8月,剛剛大學畢業的梁某順利的來到某學校做物理老師。當同屆還苦於創業、找工作的時候,梁某已經拿到了事業編制,且學校也很快為其辦理了北京市戶口,穩定的工作羨煞旁人。入職後梁某與學校簽訂了聘用合同,約定雙方聘用關係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但夢想與現實的差距,讓剛工作一年的梁某作出一個決定:離職,另行就業。2016年暑期結束後,梁某就再未出勤。後學校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違約金(違約賠償金11萬元,人才引進費20萬元)。仲裁委支持了學校的請求,梁某不服仲裁結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梁某主張其系應屆畢業生,不同於一般從外省市引進的特級和骨幹教師等人才引進,不屬於條款約定的人才引進人員且聘用合同約定的11萬元違約金過高,遠遠高於在校收入。學校一方則主張,合同已明確約定違約金為11萬元(即5萬元+未履行合同年限6年*1萬元)。

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法院認為,結合已查明的情況,可以認定雙方關於違約金的約定明確、具體,原告應明知違約應承擔的相應後果,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補充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因此,判決梁某支付學校違約金11萬元、人才引進費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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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餘人花百萬“買”來的北京戶口被註銷 涉事民警被判16年

上個月末,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批狀告公安部門的二審行政判決書,上訴者的訴訟請求均被駁回,他們通過行賄非法取得的北京戶口也都被註銷。

戶口被註銷 上訴稱行政處罰超過時限

從判決書可以看到,上訴者的原戶籍地址基本都是山西省大同縣。2014年6月20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賈潤沛通過喬樹森及某分局民警劉士山以人民幣100萬元的價格為這些人非法辦理了北京市戶口,判處劉士山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賈潤沛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去年9月,公安機關依據國發140號文對這些行賄辦理北京市戶口的人作出註銷其北京戶口的決定。

但是這20多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他們的戶口申請行為都發生2000年前後,公安機關於2013年發現相關違法行為,於2017年9月作出註銷戶口決定,處罰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於法無據。

公安機關則認為,這些人的北京市居民常住戶口系非法辦理取得,而依法註銷其居民戶口登記不屬於行政處罰,所以他們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北京市二中院二審認為,公安機關作出註銷戶口的決定並不違反正當程序原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這20餘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中間人”均獲刑 最重12年

在裁判文書網可以看到,今年三月,“中間人”賈潤沛的無罪申訴也被駁回。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賈潤沛因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一案,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刑事判決不服,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法院審理認為,賈潤沛自2000年至2002年期間,通過中間人向某分局民警劉某以人民幣100萬元的價格為賈潤新等20餘人非法購買北京市戶籍,其行為已經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其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綜合相關的裁判文書,這20多人非法辦理北京市戶籍的過程中有三個中間人,他們分別是賈潤沛、喬樹森和張雲。那些掏錢買戶口的都認識賈潤沛,其中很多人還是他的親戚。另一中間人張雲則認識原戶籍民警劉士山,而給張雲和賈潤沛牽線搭橋的,則是喬樹森。

最終,賈潤沛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喬樹森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直接向民警行賄的張雲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此外,原戶籍民警劉士山賣戶口賺錢還有“另一條線”,那條線的中間人叫做劉國戶。記者經查詢發現,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20日判決劉國戶犯行賄罪以及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去年年底,劉國戶獲得了八個月的減刑。

從最高檢2014年初發布的一份反瀆職侵權工作報告中可以查到,中間人張雲原為北京市教育考試院服務中心員工,中間人劉國戶原為北京碩騰培訓公司法人代表。

共為50多人辦北京戶口 受賄民警被判16年

此案的“罪魁禍首”,當然是某分局原民警劉士山。經查,劉士山未履行進京審批手續擅自給多人辦理了北京市房山區的戶口,後來,昌平小沙河造紙廠的一批人經市內兩次遷移,將戶口從房山區遷入昌平區沙河鎮小沙河。

2013年初,劉士山案發。2014年,劉士山被昌平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

昌平法院於2014年6月20日對劉士山作出的刑事判決書認定:1996年至2006年間,劉士山在擔任戶籍民警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違反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採用編造身份證號碼和虛假的北京市戶籍信息,偽造“市內戶口遷移證”等手段,先後通過張雲、劉國戶為非北京市戶籍的50餘人違規辦理虛假的北京市戶籍,並收受張雲等人轉交的人民幣19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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