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強姦猥褻7名小學生!這個案子判得連最高檢都抗訴了!

據央視新聞移動網消息,10月12日的《法治在線》節目我們要關注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這起案件的發生令人十分痛心,因為

被害者當時還不到12歲,而侵害她們的竟然就是老師。堪稱現實版“熔爐”!

《熔爐》這部韓國電影改編自真實事件,講述了韓國光州一所聾啞學校的校長和另外幾名教職員從2000年開始經常對該校的殘疾人學生實施性暴力,受害學生有十餘人之多,時間長達五年之久的真實故事。

影片自2011年上映後在韓國引起巨大社會反響,最終推動韓國政府陸續修改和通過了一系列法案,以保障未成年人權益。其中,以《性 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部分修訂法律案》(又名“熔爐法”)最為知名。

現在,我們要一起來關注發生在身邊的真實事件!

在辦案中,這一類案件往往因為事發時間長,犯罪行為隱蔽等常常出現證據缺失等問題,而這起典型案件於2012年立案偵查,2017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今年7月27日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前後歷時6年的時間。這是一宗怎樣的案件,司法機關又做了什麼?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我們隱去了事發的地點與全部涉案人的個人信息,被害人的名字將用英文字母ABCD等來指代。

這是位於北方某省一個村裡被廢棄的鄉村小學

5年前,受到這起發生在校園內性侵案件的影響,學校從當地搬離。如今這裡只留下了一地的雜草,牆壁畫和桌椅板凳也褪去了顏色。然而曾經在這所學校裡的遭遇,卻成為多名女生無法抹去的傷痛。事件發生後,家長們反饋孩子發生了很大的改變。

一審辦案檢察官馬會敏:

據家長反映就是有的孩子不願意上學了,有的就是在家裡,家長怎麼說也不去,有的就是從心理上造成的傷害,晚上經常做惡夢,說睡到半宿,我這孩子就突然驚醒。


孩子為什麼突然對校園產生了反感?又是什麼樣的遭遇對她們的心靈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傷害?家長的這些疑問隨著公安、司法機關辦案的深入,答案逐漸清晰、更令人痛心。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

這個案件是一個鄉村小學班主任強姦猥褻女學生的案件,這個被告人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將本班的多名不滿12歲的女生,帶到沒有人的宿舍、澡堂,辦公室,甚至帶到校外,進行猥褻和強姦

報案

案件發生在這所寄宿制鄉村小學,2012年10月的一個週末,來學校接學生的家長,無意中聽孩子講述了一個發生在一名姓秦的老師和同學身上的“秘密”。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

這個案件案發, 是一個不是被害人學生的家長, 她聽說之後就告訴了被害人家長,被害人家長馬上就報案了。

當偵查人員詢問這名被侵害的女生A時,她說曾經把自己遭到班主任秦某性侵的秘密告訴過同班的幾名同學。而這個“秘密”像扔下了一顆炸彈。班級裡的幾名女同學也對A說,秦老師也曾經對她們實施過侵害。就這樣,警方在偵查的過程中發現除了A,還有六名女生遭到秦某的侵害,她們都是秦某班上的學生,時間竟長達一年之久。

案件一審檢察官馬會敏:

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裡,被告人多次對七名幼女學生實施猥褻,對其中的兩名幼女學生多次強姦,而且在案發時,這七名被害人均未滿12週歲。

偵查表明,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等機會,分別在學校辦公室、教室、洗澡堂等地多次對女生A和B實施強姦;多次猥褻ABCDE五名女學生,猥褻F、 G兩名女學生各一次。

在女生的集體宿舍,宿舍床鋪相互連接,學生們毗鄰而臥。最多的時候可以容納二十多人同時就寢。被告人秦某在這裡對幾名被害人實施過猥褻行為

案件二審辦案檢察官商琳琳:

被告人在晚上,學生休息之後,利用老師查寢的時間,對多名被害人實施猥褻。秦某甚至還利用家長對他的信任,以補課、帶學生看病等名義將女生A帶回他的家中實施強姦。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

被告人他也承認,在案發之前,和被害人及其家人的關係都不錯,也經常把這些女生叫出去談話。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對案件全面細緻的審查,以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對被告人秦某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某犯罪情節惡劣,因此建議法院應當予以加重處罰。

案件一審辦案檢察官馬會敏:

校園是一個神聖的地方,本該也是孩子們安心學習,健康成長的樂園,但是被告人卻在學校的辦公室,學生宿舍,澡堂性侵這些未成年人,情節特別惡劣。

判決

2013年9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第一次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秦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數罪併罰

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第一次一審判決後被告人秦某並未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

2013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決併發回重審。2014年11月,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後以同樣的罪名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這一次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訴,要求改判無罪。2016年1月,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

這次的二審結果與此前認定有所不同。

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某對幼女實施姦淫、猥褻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應當數罪併罰,並應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訴訟程序合法,但對強姦罪部分量刑不當。以秦某犯強姦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與其犯猥褻兒童罪部分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通過案件的一審、二審我們可以看到,對於被告人秦某的定罪部分基本一致,但是量刑卻由原來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十年,那麼是什麼導致了量刑的差別如此之大呢?

案件二審辦案檢察官商琳琳:

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犯強姦罪沒有認定構成情節惡劣,認定被告人猥褻兒童罪,沒有認定構成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也就說,是否認定被告人犯強姦罪“情節惡劣”以及“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的情節影響了對被告人的量刑。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此,省檢察院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

案件二審辦案檢察官晉月霞:

經本院檢委會審議,決定以審判監督程序,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抗訴

對於2015年底剛剛成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來說,這一案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為數不多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的刑事案件,一旦抗訴成功,將對統一同類案件的執法標準有重要的參考和指導意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檢辦檢察官助理白潔:

在辦案力量方面,我們的主管廳長,直接擔任了案件承辦人,並且抽調了一些業務骨幹 ,成立了專門的辦案組,可以說非常重視。這個案件從收案到最後的開庭,經歷了一年多的時間,我有幸全程參與了每一個環節,從每一次彙報和討論,我能夠感受到我們最高司法機關,對案件辦理非常的嚴謹專業細緻和規範。


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對被告人秦某的強姦罪沒有認定“情節惡劣”。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

辦案檢察官認為,由於每一起案件的情節都不盡相同,法律和司法解釋無法做出窮盡的規定,如何把握“情節惡劣”這一點,需要辦案人員綜合全案的具體情節,按照公眾價值判斷和經驗法則進行評判。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王海:

一是原審被告人強姦兩名不滿12歲的幼女,分別是強姦多次,犯罪手段惡劣,犯罪猖狂。第二個,原審被告人是利用作為班主任這樣一個特殊身份來強姦所在班級的女生,這個比一般的強姦犯罪社會危害性都大。三是這是在一個封閉的農村寄宿小學實施的強姦犯罪,對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比較大的一個傷害,對其他同學也造成了很大的恐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 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七種具體情形。

檢察機關認為,秦某是有特殊身份、特殊職責的人民教師;犯罪對象為不滿12週歲的幼女學生;犯罪地點在農村寄宿學校或秦某家中;性侵時間持續近半年;強姦二人,總次數達到“多次”;犯罪引發被害學生恐慌、抵制、不敢上學等嚴重後果;秦某拒不認罪,且案發前專門叮囑被害人不要指認他犯罪,毫無悔罪之意。綜合來看,秦某具有《性侵意見》)第25條所列的多項“從嚴懲處”的情節,綜合全案主客觀因素,符合“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加重情節。

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省法院在判決中沒有認定被告人在女生寢室實施的猥褻行為屬於“公共場所當眾猥褻”,而這一情節也屬於法定的加重情節,關係到對被告人的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在校園等相對公開的場所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屬於“公共場所當眾”犯罪。

辦案檢察官認為:雖然有關規定沒有列明集體宿舍是“公眾場所”,但這樣一間大寢室,和教室一樣是校舍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眾多學生同時共同使用,只有特定老師可以進去查寢,應當認定為特定的公共場所。被告人秦某在宿舍,在眾多學生就寢時,對學生實施的侵害屬於公共場所當眾猥褻。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

原審被告人是在女生就寢之後,到被害人床前實施猥褻。在那種宿舍裡邊,最多的時候就寢女生有十幾個,床挨床,被害女生就是因為害怕被其他同學發現,就不敢吭聲,這也對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上更大的傷害。所以說他又是公共場所,又具備當眾一個情節。

這起案件不但存在一系列司法適用方面的難題,在案件的審查過程中,還存在一個情況,那就是被告人秦某從始至終都不承認實施過犯罪。如何準確把握此類案件的證據審查標準,也考驗著執法人員的辦案能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檢辦檢察官助理白潔:

我們三次赴案發地,提審了原審被告人,詢問了部分被害人家屬還有學校負責人,對相關證據進行進一步核實。同時,我們還向縣、市、省三級辦案人員瞭解辦案情況,以排除非法取證等可能性。除此之外,為強化親歷性,我們還專門去案發學校勘查現場,對細節進行比對,進一步完善固定證據。

承辦人在審查中瞭解到,各被害人陳述被侵害的經過相對穩定、詳細、客觀。被害人不僅陳述了原審被告人實施性侵害的大致次數、時間段、主要地點、方式等內容,還包括實施侵犯的一些細節,這些細節經與現場比照,非常契合。這一訊問、詢問過程中也沒有發現非法取證、干擾陳述的問題。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主任 鄭新儉:

我們在分析之後認為說這些被害人的陳述符合情理,而且陳述的內容,與她的認知能力,和她所能表達的這個相一致,如果你不是親身經歷,你不可能去編造這些情節出來

與此同時,檢察官認為,被害人陳述的基本事實得到本案其他證據的印證。各被害人都指認被告人有類似犯罪行為和手段,這本身就是相互印證,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後告訴了同學,同學又告訴了家長,這符合未成年人更願意和夥伴傾訴的心理特點,證明力較強,而現場勘驗記錄、被害人辨認現場的筆錄等證據,也從不同方面對言辭證據予以了認證。被告人也承認單獨把被害人叫出去或者帶回家。

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了“被害人描述不準確、前後有矛盾變化,因此他們的陳述是虛假的”這一辯護意見,在本案中,有一名被侵害學生前後的陳述確實存在差異,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詢問的過程中,她只講被老師猥褻,第二次公安機關詢問的時候,才講到被老師強姦的情況。檢察官對此也進行了認真審查分析。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

第一次詢問的時候,是有學校的其他老師在場,這個孩子比較緊張,害怕,因此就沒敢說這個方面(強姦)的因素。這也符合孩子的這種心理,比較客觀,而且這個被害人從第二次筆錄以後,一直就陳述比較穩定,就講到自己被強姦,被猥褻。

檢察官認為,在本案中,雖然被告人始終不認罪,但是他的辯解沒有任何證據或者線索支持,而被害人的陳述和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原審被告人和被害學生家長之間也不存在矛盾,報案及時自然,因此排除了誣告陷害的可能。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

綜合全案來看,我們認為上述的證據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能夠認定原審被告人強姦和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

終審判決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這一案件,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審議此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列席會議並發表了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

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往大多是副檢察長列席,這也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依法處理的高度重視,對通過列席審判委員會,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高度重視,這也是新時代,檢查機關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舉措。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採納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部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犯強姦罪情節惡劣,改判無期徒刑,認定被告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對猥褻兒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從2012年家長報警到2018年終審判決,案件經四級檢察機關審查,四次法院判決,被告人依法得到了應有的處罰。六年間,受侵害的學生已經長大成人,司法機關也在盡力用法治的溫度彌合孩子的創傷。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

強姦,猥褻,組織脅迫賣淫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這類案件給被害人和家人,都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挑戰道德法律底線,性質是極其惡劣的,危害很大,必須從嚴懲處,檢察機關也是一直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作為義不容辭的法律責任,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那麼最高檢察院,也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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