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後,未登記為參公人員的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機構改革後,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事業人員想轉參公或者公務員,可謂是難上加難。

那麼,未登記為參公人員的問題應該如何解決?請看下文:

事業單位中,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為參公人員,和公務員一樣享受相關待遇,也可以在黨政機關調任或者晉升。

在參公事業單位中,未登記為參公人員的有以下三類:

一、超編或超職數人員

机构改革后,未登记为参公人员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2007年統一登記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的時候,或者事業單位在審批過渡為參公單位的時候,單位存在的超編人員,和超職數配備的領導幹部,是不能登記為參公人員的。

舉例說明:單位核定編制10名,實有人員15名,在登記參公員時,就會有5名人員因不在編,不能登記為參公。同樣的,核定兩名領導職數,多配備的領導幹部也不能參公,許多單位在登記的時候,是將超配的領導幹部佔用一般幹部名額,登記的參公。

二、工勤人員

机构改革后,未登记为参公人员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工勤人員不能登記為公務員,包括代幹、聘幹、轉幹人員,哪怕是在領導崗位工作的,都不能登記公務員。

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招的,工勤人員也不能登記為參公人員。實際執行過程中,有極個別省份將長期從事管理崗位的工勤人員,登記為參公人員,其依據是人社部的一份《解釋》。

三、違規調動人員

机构改革后,未登记为参公人员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2007年事業單位統一過渡參公後,或者事業單位批准參公性質後,參公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一樣,新進人員凡進必考,不能通過調動等方式,為參公事業單位增加工作人員。

如果沒有經過培訓、考試環節,直接調動的工作人員,屬於違規調動,不管是領導幹部或者是一般幹部,不管在不在編,都不能審批為參公人員。

事業單位改革,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沒有了參公的依據,除行政執法外,事業單位不再參公。

原來登記為參公人員的,暫時保留身份與待遇,如此一來,就會造成許多參公人員沒有公務員或者參公崗位的政策性問題。各地要麼調整行政編制、公務員崗位,要麼只保留待遇,要麼採取補償措施統一過渡為事業人員。

受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和參公人員崗位嚴重缺乏這兩個政策性問題影響,即使行政執法機構繼續參公,改革完成後事業人員想要過渡為參公人員,已經幾乎沒有任何可能,或者說即使有,機會也是大幅減少,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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