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縣政協原主席陳志珍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1月9日上午,羅田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英山縣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陳志珍涉嫌受賄罪一案。

黃岡市市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察委員會主任胡愛民及黃岡市、羅田縣紀委監察委委員,羅田縣、英山縣副縣級以上領導幹部,羅田縣縣直各單位負責人等200餘名黨員幹部參加了旁聽。

英山縣政協原主席陳志珍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法庭經審理查明,陳志珍在擔任英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中共英山縣委常委、宣傳部長、總工會主席、英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英山縣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拆借資金、縣域經濟調度資金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丈夫多次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4.2948萬元。

英山縣政協原主席陳志珍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近三個小時的庭審後,陳志珍在最後陳述環節表示認罪、悔罪。旁聽人員直觀地瞭解了陳志珍從領導幹部蛻變成階下囚的過程,接受了一場別開生面的警示教育。

庭審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志珍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陳志珍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英山縣政協原主席陳志珍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