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種抗癌藥納入醫保等藥品目錄乙類範圍 我省11月18日起執行

國家醫療保障局9月30日下發通知,明確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並要求各省(區、市)確保11月底前開始執行。

省人社廳根據要求,近日下發《關於將17種抗癌藥納入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8年11月18日開始執行。


17種抗癌藥納入醫保等藥品目錄乙類範圍 我省11月1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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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此次納入藥品目錄的17個藥品中包括12個實體腫瘤藥和5個血液腫瘤藥,均為臨床必需、療效確切、參保人員需求迫切的腫瘤治療藥品,涉及非小細胞肺癌、腎癌、結直腸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個癌種。

《通知》指出,17種談判藥品支付標準包括基本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各統籌地區按本統籌地區報銷比例報銷。規定的支付標準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滿後按照國家醫保支付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調整,調整前仍執行此標準。

17種談判藥品繼續執行省人社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23號)和省醫改辦省衛計委省人社廳《關於執行國家36種談判藥品談判結果的通知》(甘醫改辦發〔2017〕32號)中有關國家談判藥品管理的相關規定,各市州要進一步完善談判藥品的管理辦法,明確談判藥品的供應渠道和醫保報銷途徑,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談判藥品的使用和報銷。

17種談判藥品的相關生產企業要在11月18日前完成向省藥品集中採購部門提出掛網調價,逾時未按要求進行價格調整的藥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暫停醫保基金支付。

《通知》指出,將抗癌藥通過談判降價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是減輕人民群眾用藥負擔的重要舉措,各級人社、社保經辦部門要把好事實事辦好辦實,確保人民群眾儘早得到實惠。要嚴格執行談判藥品限定支付範圍,加強使用管理,對費用高、用量大的藥品要進行重點監控和分析,確保醫保基金安全。

各市州通過金保專網 FTP服務器下載 17種談判藥品名單並組織各定點醫療機構在11月16日前完成對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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