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旅遊救援能管住違規“驢友”嗎?

大眾旅遊時代,旅遊活動由景區延伸到全域,戶外探險旅遊隨之興起,遊客意外遇險的情況時有發生,需要動用當地公共資源施以援手。

有償旅遊救援能管住違規“驢友”嗎?

此前,文化和旅遊部發布安全提示提醒遊客謹慎選擇戶外探險旅遊:“在不具備專業知識、沒有配備專業設備的情況下,盲目進行戶外探險,遊客人身安全面臨較大風險。”

去年以來,鑑於違規探險遊客增多、救援成本增加,安徽黃山風景名勝區,四川稻城亞丁景區、四姑娘山景區先後宣佈啟動有償救援制度,一時間引起廣泛關注。

國家和地方層面積極推動

2013年10月起實施的旅遊法中明確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早在2017年11月,安徽省黃山市就發佈了《黃山市實施辦法》,並已於2018年1月實施。其中對有償救援做了明確規定。2018年7月,黃山風景名勝區正式實施了《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

繼黃山風景名勝區之後,2018年8月,四川省甘孜州稻城亞丁管理局發佈公告,正式公佈甘孜州稻城亞丁景區有償搜救制度;同年9月,四姑娘山景區也啟動了有償救援。

“在實施有償救援之前,就有一些不太瞭解戶外探險的機構或個人,包括一些通過網絡組建的隊伍,為了節約成本,不注重安全、不計後果的開展戶外探險旅遊,導致意外情況的發生。”四姑娘山管理局戶外活動管理中心主任楊偉太表示,景區的救援難度大,組織救援隊、後勤保障、運輸工具等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一直以來沒有主動收取過任何費用,也沒有收到過任何費用。

對此,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良鋼表示,各地制定的有償旅遊救援法規,是對旅遊法的細化和落實,其背後的推動力之一是近年來由於一些旅遊者的不規範行為,導致國家承擔了本不應由國家和社會承擔的責任和支出。

據瞭解,2016年,體育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還聯合制定了《山地戶外運動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將山地戶外運動作為一個產業來培育,其中對“健全安全救援體系”做出了系統部署。規劃提出,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穩步推進山地戶外救援隊伍建設,強化預警、控制、救援、裝備、保險應答演練,逐步建立健全綜合救援機制。

正如業界人士所說,合法旅遊、違規探險其實都是源自大眾日益增長的旅遊需求,引導、規範、護航可以推動其健康發展,形成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產業。

有償救援必要性獲廣泛認可

對於有償旅遊救援的必要性,黃山風景名勝區黨工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說,違規探險問題由來已久,黃山風景名勝區每年都會發生多起擅自進入景區未開發開放區域現象。僅2017年,黃山風景名勝區實施救援多達483起,其中重大救援120起,堵截、查處“擅自進入景區未開發開放區域的旅遊者”5批109人次。

四姑娘山景區此前發佈消息稱,從2004年至今,違規探險引發的大事故有30多起,導致20多人死亡,景區管理局每年搜救違規探險人員的費用超過50萬元。

按照《旅遊法》的規定,旅遊者進入的景區是要具備相應條件的,旅遊者必須遵守相應遊覽規則才能保證其生命安全。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旅遊管理學院教授韓玉靈表示,有償旅遊救援的規定是尊重生命的體現,不僅國家尊重包括旅遊者在內的每個人的生命,旅遊者自己也應當尊重;要教育旅遊者養成規則意識,在旅遊活動中應當守規矩,才能得到最好的體驗;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權利的真正享有一定以承擔義務為條件。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旅遊系副教授翟向坤也認為,支付救援費用的財政支出應用於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共服務,而不應專為一小部分人的“過錯”埋單,且從公平角度來說,被救旅遊者是獲益者,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一定比例的救援費用。

2018年以來,我國多地相繼推出了有償旅遊救援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能約束旅遊者盲目冒險。據瞭解,四姑娘山景區從2018年9月實施有償救援至今,尚未出現需要有償救援的情況。

從制度明確到落實仍需推進

儘管輿論對有償旅遊救援的呼聲越來越高,不少地方已經開始嘗試實施有償旅遊救援,但是有償旅遊救援的真正全面落實還需考慮到一些現實問題。

作為驢友社的領隊,楊一認為有償旅遊救援制度的設立是很有必要的,但是他也對此存有疑慮:“比如,有償救援需要被救援者承擔多少費用,實施有償救援是以什麼樣的方式進行救援?大多數驢友和我一樣對於這一制度並不瞭解。”

而從救援的劃分上,韓玉靈認為需要分清救援和旅遊救援,防止旅遊救援的泛化,“對於戶外運動而言,戶外運動是不是都屬於旅遊活動中的探險旅遊?一些戶外運動愛好者擅自前往非景區而發生問題屬於不屬於旅遊救援?”

對於有償旅遊救援的具體落實,楊偉太介紹,景區管理局在接到救援電話以後,都是本著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原則,首先開展救援。事後再與被救援者溝通個人應當承擔的費用,“如果溝通後被救援者不願承擔費用,將會啟動司法程序,由相關的法律機關來追收救援費用。”

韓玉靈建議,堅持教育和懲戒相結合,引導旅遊者養成文明旅遊的習慣;應儘快細化規則,明確哪些是屬於個人應當承擔的費用,防止漫天要價;積極探索商業救援與保險相結合的救援模式。

王良鋼說,有償旅遊救援合理合法,但是要區分不同情況,在法律範圍內各景區對遊客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履行無償救援義務,只有由於遊客個人違規造成的救援才應是有償的。另外,“單純由個人承擔”的方式也不是很妥當,應引入保險機構,由個人、景區和保險機構共同承擔風險。(中國旅遊報 李志剛 王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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