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城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訂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概述

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吸收合併長城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城信息”),進而承繼及承接了長城信息於2014年12月的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

原募投項目“基於居民健康卡的區域診療一卡通平臺”受市場因素影響,項目開展進度緩慢。為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提高募投項目收益水平,保護全體股東利益,更好地滿足公司未來發展的需要,經2018年10月11日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2018年10月29日公司2018年度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同意公司將原募投項目剩餘募集資金中的15,400萬元用於“智能單兵綜合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項目實施主體為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武漢中原電子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原電子”);同意中原電子開立募集資金專戶,並根據相關規定,公司、中原電子需要與獨立財務顧問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通證券”)、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8-083號《第七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告》、2018-085號《關於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公告》)。

鑑於長城信息將註銷法人資格,其名下為2014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所開立的募集資金專戶也將隨之銷戶,但原長城信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未正式結項,有部分剩餘募集資金未使用完畢。為規範原長城信息2014年度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的統籌管理及後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結餘資金的歸集,保證募集資金安全和合法使用,經2018年12月26日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同意開立中國長城的募集資金專戶,並根據相關規定,公司需要與海通證券、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二、《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持續規範剩餘部分募集資金的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中國長城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2019年1月11日,公司與海通證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芙蓉支行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公司、中原電子與海通證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光谷自貿區分行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協議內容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制訂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範本)》不存在重大差異,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和存儲情況如下:(單位:萬元)

三、《募集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1、(1)中國長城已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大華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專戶賬號為43050177433600000197,截至2019年1月7日,專戶餘額為人民幣0.00元。該專戶僅用於中國長城對原長城信息2014年度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的統籌管理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結餘資金歸集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中原電子已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金融港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專戶賬號為42050110083500000458,截至2019年1月7日,專戶餘額為人民幣154,000,000.00元。該專戶僅用於中原電子智能單兵綜合信息系統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為保證募集資金項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各方同意:中國長城(中原電子)以存單方式存放的資金,到期後中國長城(中原電子)將及時轉入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並通知海通證券。中國長城(中原電子)存單不得質押。

2、各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海通證券作為中國長城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中國長城(中原電子)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海通證券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以及中國長城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中國長城(中原電子)和開戶銀行應當配合海通證券的調查與查詢。海通證券每半年對中國長城(中原電子)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4、中國長城(中原電子)授權海通證券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可以隨時到開戶銀行查詢、複印中國長城(中原電子)專戶的資料;開戶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財務顧問主辦人向開戶銀行查詢中國長城(中原電子)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海通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銀行查詢中國長城(中原電子)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海通證券單位介紹信。

5、開戶銀行按月(每月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中國長城(中原電子)出具對賬單,並抄送海通證券。開戶銀行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中國長城(中原電子)一次從該專戶中支取的單筆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開戶銀行應當及時通知海通證券。中國長城(中原電子)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該專戶總額的20%的,中國長城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海通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海通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海通證券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同時按協議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聯繫方式。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8、開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海通證券出具對賬單或者向海通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中國長城(中原電子)或者海通證券可以要求中國長城(中原電子)單方面終止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9、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四、備查文件

1、董事會決議

2、《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中國長城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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