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釋勞動法」8

第八條【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1、本條中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其中“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民主管理”,主要適用於國有企業:“其他形式”指通過工會或推舉代表:“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主要適用於非國有企業。------《勞動部關於若干條文的說明》

2、《勞動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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