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人,新個人所得稅明年1月起實施,你準備好了嗎?

磁縣人,新個人所得稅明年1月起實施,你準備好了嗎?
磁縣人,新個人所得稅明年1月起實施,你準備好了嗎?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與新個人所得稅法同步施行。磁縣人,你對新個稅法瞭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佈 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018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三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 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 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 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稱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第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第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十七條 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稅。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十九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源於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餘額中補釦。補釦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二十二條 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


第二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並在彙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彙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彙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彙算清繳。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所得、扣繳稅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彙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


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


第三十二條 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辦理彙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第三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軍隊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於民生、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範圍和標準。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條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七條 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第三章 繼續教育


第八條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第九條 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第十條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第四章 大病醫療


第十一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複印件)等資料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章 住房貸款利息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僱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範圍;納稅人無任職受僱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第七章 贍養老人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向收款單位索取發票、財政票據、支出憑證,收款單位不能拒絕提供。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


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一)公安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係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等信息;


(二)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四)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九)醫療保障部門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上述數據信息的格式、標準、共享方式,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擁有專項附加扣除涉稅信息,但未按規定要求向稅務部門提供的,擁有涉稅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納稅人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這幾種情況可以少交個稅

磁县人,新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起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磁县人,新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起实施,你准备好了吗?磁县人,新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起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磁县人,新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起实施,你准备好了吗?磁县人,新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起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磁县人,新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起实施,你准备好了吗?磁县人,新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起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磁县人,新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起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內容由縣稅務局提供

初審:李偉如 ■ 終審:範雲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