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不動產家族信託在中國如何徵所得稅?

中國所得稅基本情況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它以利潤為主要依據。

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規範,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徵稅對象而徵收的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的調節手段。

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基本規範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制定、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多年來通過了六次修改,目前適用的是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修改通過並公佈的,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所得稅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取得財產轉讓收入(即信託關係中轉讓不動產的收入),無論是以貨幣的形式還是非貨幣的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後的金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個人轉讓不動產是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財產轉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行為,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履行財產轉讓合同,形成財產買賣的法律關係,使出讓財產的個人從對方取得價款(收入)或其他經濟利益。財產轉讓所得因其性質的特殊性,需要單獨列舉項目徵稅。對個人取得的各項財產轉讓所得,都要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的稅率為20%。

不動產家族信託所得稅課徵情況

(1)信託設立時

信託設立階段,信託財產的轉移屬於形式上的財產所有權轉移,受託人的財產雖然表面上增加,但其並未取得財產所有權而獲得真實收益;在會計處理上也並未將該信託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委託人轉移財產也未獲得實質的經濟利益,因此不應徵收所得稅。但因目前中國稅法並未明確規定形式轉移不徵所得稅,而且信託過程中需要進行不動產的轉移登記手續,中國的稅務機關會很可能據此對委託人徵收所得稅。

(2)信託存續期間對受益人徵稅

在不動產信託的存續環節,受託人儘管獲得了信託的形式所有權,但是僅能在信託文件規定的範圍內行使管理和處分權,而不能使自己從中獲利。實質徵稅原則從量能徵稅和公平徵稅的目標出發,當依據法律形式徵稅導致稅負不公時,通過稅法解釋或者稅收立法的方式,針對經濟效果實質進行課徵以維護稅收公正。在所得稅法領域,信託收益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信託受益人。

(3)信託存續期間對委託人徵稅

由於信託財產及收益的實際控制權由委託人所保留,信託存續環節所產生的收益都歸屬於委託人,其產生的納稅義務也應由委託人承擔。在課徵所得稅時,委託人信託不能被視為信託,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也不認為己經轉移給受託人或分配給受益人。這樣,就可以防止委託人利用設立委託人信託來規避所得稅的問題。在委託人信託中,有一種典型形態,即可撤消信託。可撤銷信託受託人在信託執行中不負有任何積極義務。一般來說,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的核心就是管理處分權,消極信託受託人只是委託人的一個執行者,實質上不符合信託的結構性特徵,在稅法上不被作為信託看待,信託收益的所得稅負擔直接由委託人承擔。

(4)信託存續期間對受託人徵稅

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形式所有人,孳息作為從物其權利歸屬原物,信託收益一旦產生就歸入受託人名下,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支付稅金。對受託人徵稅簡便易行,符合稽徵經濟原則。不過對受託人徵稅只是權宜之計,信託收益產生的稅負,最終還是會被轉嫁給受益人。在信託收益發生時受益人尚未享有確定的受益權,為了防止納稅人獲得稅收延期的利益,以及將不同年度所得平均化以降低稅負,最好由受託人在所得產生時,按照固定稅率課徵所得稅。

(5)信託終止時

不動產家族信託終止,受託人依照信託合同將不動產財產返還給委託人,對於初始信託財產而言,委託人是收回信託財產,不發生所得稅納稅義務。對於受益人而言,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增值收益分配給受益人,如果在收益發生時已經由受託人繳納了相應的所得稅,受益人獲得的是完稅淨收益,此時就無需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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