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改深交所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

深交所消息,深交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原《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原《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具體如下:

一、原《上市規則》和原《創業板上市規則》分別新增一條,作為第3.1.12條和第3.1.17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二、原《上市規則》和原《創業板上市規則》分別新增一條,作為第6.7條:“上市公司聘請為其提供會計報表審計、淨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格。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應當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三、後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內容不變。

根據本通知,本所現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10月20日發佈的原《上市規則》及原《創業板上市規則》(深證上〔2014〕3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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