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應該為壞人辯護嗎?

編者按:最近看了深圳律協錄製的一部短片,感慨良多。這是關於為律師正名的宣傳片,其中提到“律師為‘壞人’辯護”的問題,當律師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辯護時,人們認為律師就是和“壞人”、“惡霸”一夥的。實際上,“律師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師既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而是通過參與司法活動的整體過程去實現並體現正義。”(田文昌語)律師的辯護,是保證有罪者,罪當其罰,無罪者,辯冤白謗。對此,美國著名大律師艾倫·德肖維茨結合親身經歷為我們講述了律師的這一職業操守。


律師≠當事人

好律師應該為壞人辯護嗎?

幾年以前,我的妻子打了一場小官司,爭議最終以和解的方式解決。其實,我妻子在法律上和道義上明顯佔理,之所以同意和解,僅僅是因為這場註定要贏的訴訟極其耗時費錢。

我的妻子是一名心理學家。我作為律師,在調解中為她提供幫助。而對方律師,在我看來,為人非常和善,極有教養,他竭心盡力地代理一家蠻不講理的企業。在第一次休庭期間,很少批評他人的妻子對對方律師怒不可遏。

“他怎麼能給那夥人做代理人?”妻子氣得火冒三丈,“難道他不知道站錯了隊?他晚上能睡得著嗎?”

最後一個問題剛一出口,妻子便啞然失笑了。她意識到,當我的當事人被認為是罪人、壞人時,人們關於我的評論和她剛才所說的如出一轍。當這起案件圓滿和解時,妻子才真正冷靜下來,並讚賞對方律師的工作方式。

“我猜想我是將他和他的當事人等同了起來。”妻子窘迫地說,“人們通常也是這樣對待你的。”

律師的職責

好律師應該為壞人辯護嗎?


設想這樣一種法律制度,律師與他們為之辯護的當事人被混同起來,並且因為代理飽受爭議的被告人或勝訴無望的被告人而受到譴責。事實上,在不到半個世紀之前,如果共產主義者受到國會的政治迫害、上了黑名單、面臨刑事審判甚至死刑,主流律師對於為他們做辯護都唯恐避之不及。這使得那些主張公民自由和憲法權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正派律師必然要因為共產主義者辯護而承受巨大的職業風險。

在世界很多地方,勝訴無望的被告人今天仍然很難得到主流律師的辯護。因為許多國家,甚至實行西方民主制度的國家,缺乏非政治化辯護或公民自由辯護的傳統。人們期待律師與他們的當事人擁有同樣的政治理念。其結果是,律師業被意識形態的鴻溝所分割,不再恪守人人享有民主自由的原則。

值得慶幸的是,我們國家的律師業具有尊重人人享有公民自由的傳統,而不在乎意識形態、政治主張或案件性質。如亞當斯為參與波士頓大屠殺的英國土兵做代理人;林肯和丹諾則代理過形形色色的當事人,從公司到受到壓迫的普通罪犯無所不包。如果我們放棄了這一高貴的傳統,屈服於那些自認為足以發現真相、對不盡完美的司法程序心懷不滿的人們,那將是極其可悲的事情。正如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漢德法官所言:“自由的精神就在於對正確的判斷不是那樣確信不疑。”

通常,一方當事人完全握有絕對真理的案件是非常罕見的。大多數案件都不是非黑即白,只是一個程度的問題。而在法律和道德允許的範圍內全力以赴代表當事人的觀點,這正是辯護人職責之所在。辯護人要做到積極代理,就必須將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置於其他因素之上,包括意識形態、職業和個人利益。辯護人就像手術室裡的外科醫生,唯一的目標就是挽救病人的生命,無論他是好人還是壞人、聖人還是罪人。

律師確信他的當事人有罪,而且沒有從輕處罰的情節,這樣的情形是非常罕見的。如果出現了這樣的情形,律師大多會勸說當事人與控方達成辯訴交易。這並不是出於社會或法律制度的利益,而是因為對當事人最有利。

明確上述觀點後,接下來很重要的便是區分各種類型法律代理的不同之處。當然,雖然我們為每個人的言論自由辯護,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贊同被審查材料的內容。而我們中的有些人為面臨死刑和長期監禁的人辯護,並不代表他們同情殺人、強姦、搶劫或公司犯罪。就個人而言,我也鄙視罪犯,如果沒有為壞人辯護,我也同樣支持好人。我們相信美國的司法程序,它要求積極辯護、嚴格遵守憲法權利保障的規定和法治原則。

我們清楚,大多數因嚴重犯罪而接受司法審查的人都是罪有應得。有誰希望居住在一個多數刑事被告都是被冤枉的國家裡呢?為了將這一局面維持下去,每一名被告人,無論他是否有罪、是否受歡迎,也無論貧富,都必須在道德規範允許的範圍內得到充分辯護。富人得到積極辯護並不是什麼醜聞,窮人和中產階級得不到辯護才是醜聞。

律師應積極辯護

好律師應該為壞人辯護嗎?

發生在麻省的一起案件為律師拒絕代理的自由空間設定了限度。一位專門在離婚案件中代理女方的女權主義律師為一名男護工做代理人。這名男護工想從他的妻子——一名富有的醫生那裡尋求經濟幫扶。該律師曾拒絕這名男子說,她在離婚案件中不接受男方的委託。

麻省反歧視委員會的裁決小組作出了不利於該律師的裁決,認為“一名面向公眾執業的律師不得以性別或其他受保護群體的原因拒絕潛在當事人的委託”。很顯然,這與律師基於政治或意識形態上的理由拒絕代理的情形有所不同,但同時也表明,律師並非可以根據任何理由完全自由地拒絕辯護。在挑選當事人時,律師可以是女權主義者,但不得是性別歧視者。

律師永遠都不得從事的一件事是消極對待已經受理的案件。雖然並沒有具體的標準來衡量律師對工作是否投入,但一定存在著普遍性的規則。做某個人的律師與做他的朋友是不一樣的。做朋友或親屬,你可以甘願犧牲自己的生命、自由或財富。但作為律師,即使十分喜歡他,也不需要為了客戶這樣做。積極辯護也要受到法律、道德和常識的制約。

只要看看得克薩斯州一些為死刑犯辯護的律師,我們就可以明白什麼叫消極辯護。有幾名律師在庭審過程中酣然入睡,其他人也沒有參與法庭調查。許多法官更喜歡消極怠工的律師而不是過度積極者,這便是他們指定前者做辯護人的原因。對於某些法官來說,過度積極的律師猶如眼中釘、肉中刺。我知道,自已就是其中之一。只要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利益,我們不放過每一個爭議點、主張每一項權利、反駁每一項指控,因此,給法官造成很多麻煩。必須以實現當事人合法利益為目的,這才是界定積極辯護的關鍵。積極辯護不是為了使你自我感受良好或具有道德上的優越感,而是為了幫助當事人以一切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手段勝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