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前沿」陝西:普惠民辦園為“非營利性”,辦普惠要滿足7條

2017年10月18日,陝西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聯合印發《陝西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其中對普惠園

認定條件、認定程序、保障措施、管理監督等提出了要求,全文一共25條。

其中總則部分,開篇第二條,明確了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非營利”屬性。

第二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舉辦的條件達標、資質健全、管理規範、面向大眾、收費合理、質量較高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全文如下:

陝西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加快學前教育發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鼓勵、引導民辦幼兒園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學前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學前教育的意見》《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舉辦的條件達標、資質健全、管理規範、面向大眾、收費合理、質量較高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區)應結合當地實際,依據此辦法,制定本轄區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管理和扶持獎勵辦法。

二、認定條件

第四條 幼兒園設置應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及幼兒園佈局規劃,經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及相關證件,並依法登記。

第五條 幼兒園應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章程,建立健全會計、資產管理和預決算制度,實行園務、財務公開,有獨立的對公賬戶,且賬目清楚。

第六條 教職工人數參照《陝西省幼兒園編制標準(暫行)》(陝編辦發〔2011〕195號)配備,師幼比合理,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按有關規定落實工資待遇,並依法全員納入社保體系。

保育員、保健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應當符合相關崗位要求,應根據幼兒園規模配備專職安保人員。

第七條 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籌措。舉辦者應當為幼兒園保育和教育、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以及維修、擴建、設備設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保證幼兒園的正常運轉。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禁止以特長班、興趣班等形式向家長亂收費。

第八條 由各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商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統籌考慮政府投入、辦園成本、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最高收費標準。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送同級縣(區)教育、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實施科學保教,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教育內容符合《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及《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的要求,無“小學化”傾向,有幼小銜接的具體措施,並得到有效落實。

第十條 辦園規範,無亂收費行為,無安全責任事故,家長、社會對幼兒園認可,滿意度較高,社會評價良好。

以上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三、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具備條件的民辦幼兒園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二條 各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要成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每年5月底前對申報的民辦幼兒園進行審核、實地考察和評審,初步認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並將認定結果彙總後上報市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在收到各縣(區)初評結果一個月內,應對各縣(區)認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抽評。

第十四條 市級抽評通過後,每年7月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向社會公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收費標準等,並授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稱號。

第十五條 各市教育主管部門每年8月底前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分縣彙總後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各市、縣要根據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的具體政策。參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等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派駐公辦教師、培訓教師、教研指導等方式進行綜合獎補,形成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的長效機制。土地按教育用地方式供應、且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縣級政府應與開發商以合同約定的方式確定租金。

第十七條 各市、縣要根據經濟發展狀況、辦園成本和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進行動態調整,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按照相關規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享受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激勵政策。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園長、骨幹教師等從業人員培訓,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安排,參加人數不少於培訓總人數的30%。

第二十條 採取結對幫扶、派駐公辦教師、到園支教等方式,進一步提高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保育教育水平。

五、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年認定一次,認定後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只能用於改善辦園條件、減免租金、補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培訓教職工,不得挪作他用。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教育、財政、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監管和指導,實行年檢制和動態管理,對年檢不合格且整改不力的,按相關要求取消辦園資質;對出現辦園行為不規範、違背學前教育規律、保教質量嚴重下滑、財務管理混亂、違規亂收費、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一經查實,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停止享受政府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扶持政策,並在三年內不得再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二十四條 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每年對民辦幼兒園的補助資金用途進行專項審計。對惡意套取、挪用補助資金的,要取消或收回當年補助資金,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日。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2014年8月印發的《陝西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全文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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