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未能實際履行,還能恢復原債?

實際生活中,因為債權債務到期無法清償時,債務人如無現金償還的能力,往往借貸雙方會約定以物抵債,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是以房抵債,並簽訂新的以物抵債協議,那如果協議簽訂後,債務人未能實際履行,我們可以返回到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法律規定上有什麼影響?

以物抵債,未能實際履行,還能恢復原債?

一、以物抵債協議是實踐性合同,未實際履行的,不發生消滅原有債權債務的效果,當事人仍應履行原債務

1、認定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以物抵債協議為諾成性的新債清償協議。協議履行問題上,債權人的選擇應受到必要的限制,應先行使新債的請求權,無法履行時才回歸舊債。

2、以物抵債屬代物清償,應符合四個構成要件,才能使債消滅,如下:

a、原有債的關係需真實存在;

b、以他種付代替原定給付;

c、須有當事人的合意;

d、清償受領人須實際受領他種給付。

如以交付房屋代替支付現金以消滅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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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物抵債損害了其他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該協議無效

當前當事人合謀串通,通過虛假訴訟取得對偽造的以物抵債協議進行確認債權,以規避義務,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的權益屢見不鮮,而且維權及其困難。所以一般訴訟中,雙方自願以物抵債,法院不應制作法律文書,而應建議撤訴,不撤訴的應繼續審理原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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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不會對以物抵債協議進行確認

1、從效力上看,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合意,代物清償契約成立,但再未實際履行前,該契約並未生效。法院沒必要對一個未生效的合同進行審查。

2、從目的上看,以物抵債協議目的是為了消滅原債,但如果未實際履行,審查合同本身並不能達到這個目的。

3、從利益平衡上看,對債務人來說,履行前有審慎評估的機會。但未實際履行時,債權人原債權未消滅,其他從債權亦存在,雙方均未失衡。反之,會因物的升值或貶值造成雙方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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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你會願意以物抵債這種做法?

你有什麼創新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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