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實施後,年終獎怎麼發?時間點很關鍵!

不知不覺

距離2019年還不到一個月

辛辛苦苦幹了一年

年底最期待的是什麼?

當然是年終獎啊!

可是你知道

新個稅法出臺後

年終獎要怎麼扣稅呢?

新個稅法實施後,年終獎怎麼發?時間點很關鍵!

新個稅法實施後,年終獎怎麼發?

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之前,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按“月”徵收方式,以月工資為應稅所得。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一大要點,就是工資薪金所得併入綜合所得,採取“年”度計算收入的方式。年終獎作為全“年”收入,併入年度綜合計算,自是理所當然。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適用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對於個人所得稅採取按“月”徵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適用老政策確定的計算方式,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

2019年1月1日之後(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以“實際取得”為原則,已經構成2019年的收入,不應該分攤到2018年的各個月份,應計入2019年所得,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萬元免徵額以後根據餘額區間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

人民日報官方發佈

新個稅法實施後,年終獎怎麼發?時間點很關鍵!

一些疑惑

第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12月31日當日)實際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稅發【2005】9號文一年內僅適用一次條件的,可以採用除以12的政策。但是除以12只是為了根據商數去尋找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當你找到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後(這個稅率表是將新稅法綜合所得按月換算的稅率表,可以參見財稅【2018】98號文所附的稅率表一),不是拿商數來計算,而是要恢復為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去乘以適用的稅率再減掉對應的速算扣除數。如果涉及當月尚未被耗用的基本減除費用的餘額,可以同樣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要求進行處理。毋庸置疑,2018年實際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肯定不屬於2019年的綜合所得。

第二、2019年1月1日(包括1月1日當日)之後實際發放2018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照長期以來形成的“實際取得”的原則,理應歸屬2019年度。如果納稅人願意放棄過渡期政策,是否也應允許納稅人做出選擇?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到目前為止並沒有說出不出臺過渡期的政策。更加詳細的官方解答,後續還是請大家等待更為權威的部門明確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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