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禁發佈的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範圍(十)

「非法集资」禁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范围(十)

「非法集资」禁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范围(十)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加強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廣字[2007]190號)規定,禁止發佈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動內容的廣告:

①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非金融單位和個人以支付或變相支付利息、紅利或者給予定期分配實物等融資活動;

②房地產、產權式商鋪的售後包租、返租銷售活動;

③內部職工股、原始股、投資基金以及其他未經過證監會核准,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活動;

④未經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活動;

⑤地方政府直接向公眾發行債券的活動;

⑥除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彩票發行活動;

⑦以購買商品或者發展會員為名義獲利的活動;

⑧其他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社會集資活動。

發佈涉及投資諮詢業務、金融諮詢、貸款諮詢、代客理財、代辦金融業務活動的廣告,廣告發布者應當確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查驗廣告主營業執照是否具有相應的經營範圍。

商品營銷、生產經營活動的廣告不得出現保本、保證無風險等內容。房地產銷售、造林、種養殖、加工承攬、項目開發等招商廣告,不得涉及投資回報、收益、集資或者變相集資等內容。在涉及集資內容的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包括在職的和已離職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黨政領導人的題詞、照片等。

廣告發布者在審查廣告中,認為廣告中含有與集資活動有關的內容,應當查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廣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絕發佈,並主動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廣告發布者由於未查驗證明、未核實廣告內容,導致非法集資活動廣告發布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廣告監管機關依據《停止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業務實施意見》處理。對於公安機關認定涉嫌經濟犯罪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為已經構成或者涉嫌構成非法集資活動的,廣告發布者應當立即停止發佈與該活動有關的任何形式的廣告,違者,屬於違反《廣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由廣告監管機關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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