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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淄博市政府官網發佈

修訂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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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對包括市政府組成人員及其職責、會議制度等方面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以下為《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原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中國共產黨淄博市委員會工作規則》,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推動淄博老工業城市轉型發展、全面振興、走在前列。

三、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市委的全面領導,對市委決策部署,堅定不移抓學習、抓貫徹、抓執行、抓落實。市政府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四、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七、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因公外出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分管領域廉潔建設、安全生產和信訪維穩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市政府領導同志實行工作補位制度,副市長出差(出訪)、學習、休假期間,由補位的副市長代為處理有關工作。

十、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思想,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全面實施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汙染防治三大攻堅戰,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

十四、依法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註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生態淄博。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落實“一次辦好”,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市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市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二十一、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市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淄博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落實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統一登記公佈制度。依法做好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二十三、健全完善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以政府法制機構為依託,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重大行政決策、重要政府立法項目、重要經濟項目、合同行為等涉法事務中的法律諮詢論證作用。

二十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執法監督,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五、嚴格執行《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加快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

二十六、關係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市級社會管理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區縣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市政府作出重大決策,要按規定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向市政協通報並協商。

三十、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瞭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三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負責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各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檢查複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政務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工作。市政府辦公廳要按照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三十四、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五、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逐步在決策前向社會公佈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市政府有關會議的制度。決策作出後,及時公開議定事項和相關文件。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三十六、推行行政權力執行和管理公開,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三十七、深入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促進電子政務統籌協調發展,加快建設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匯聚開放平臺並與省聯通,推動公共數據資源有序開放和資源共享共用,提升“互聯網+政務服務”應用成效,提高政務服務的效率和水平,切實利企便民。

三十八、搭建政民互動平臺,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督辦工作,開展效果評估。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建立行政應訴與行政審判工作聯絡和聯席會議制度,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強化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責任,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定期公開接待群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注重用好第三方評估手段,健全正向激勵、考核評價、容錯糾錯、澄清保護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法律顧問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有關單位,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負責人和市委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市法院、市檢察院,淄博軍分區,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及新聞單位、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四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並主持。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思路、市級預算和預備費安排、年度政府投資計劃、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簽訂的重要合同等重要事項;

(三)討論市政府部門、單位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

(四)討論需提交市委常委會議、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等審議的重要事項或文件;

(五)審議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有關重要文件;

(六)研究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確定提交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專項工作;

(七)審議市政府表彰獎勵、成立議事協調機構、授予淄博市榮譽市民、建立友好城市關係等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週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項可以隨時召開。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市政府法律顧問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八、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四十九、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等召集和主持,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五十、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並審核後提出,經市政府秘書長綜合平衡後報市長審定,或者由市長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議題。

五十一、對需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主辦部門事前應與相關部門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理據,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協調一致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在會籤意見上簽字。協調後部門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在會議上說明分歧意見,並提出傾向性意見。

需提交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須嚴格執行《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草案,須經市法制辦合法性審核後提報。

五十二、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一般應於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廳運轉,市政府辦公廳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除特殊情況外,會前一般不臨時受理議題。

五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須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與會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須事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並同時向市政府辦公廳寫出書面請假報告,彙總後向市長報告。

五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有關工作的市長、副市長簽發。

五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督辦,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會議審批制度,按照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全市性工作會議的數量、規模和時間。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合併召開的堅決合併,能用文件、電話等形式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堅決反對以會議落實會議。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能採取電視會議形式的不集中開會。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一律不邀請市長出席,邀請副市長出席的,要嚴格按程序報批。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區縣政府對口部門,不請區縣政府負責人參加,確需區縣政府負責人參加的,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各類工作會議主題要明確、準備要充分,開短會、講短話,提高質量和效率,注重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章 公文處理

五十七、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嚴格控制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數量。凡屬市政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直接將公文報送市政府有關部門,並主動與其協商處理,不得報市政府。

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須由報送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調,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籤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與相關部門會籤後報市政府決定。

五十八、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後根據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送審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轉辦、處理。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和市政府辦公廳要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對屬於急件的公文,即到即辦。

市政府各部門對市政府領導批辦和市政府辦公廳轉辦的公文,要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回復辦理結果,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六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於關係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決定、政策措施、政府規章以及需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

六十一、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文稿,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審核、送籤。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直接籤批未經市政府辦公廳審核的公文文稿。

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代擬文稿,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對代擬文稿認真審核把關。文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籤,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一般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

六十二、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審籤,市長簽發。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二)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審籤,秘書長簽發,必要時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審定簽發。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淄博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級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屬於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序報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審定後,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六十四、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文件簡報。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製發文件。現行文件規定仍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沒有新內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發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簡報須經核准備案,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推廣電子公文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下發的公文,凡主動公開的,應及時在《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報》和市政府門戶網站刊載。堅持定期清理與日常清理相結合,建立文件清理長效機制,及時修訂、廢止、宣佈失效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文件。

第十章 政務信息和督促檢查工作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市政府領導同志掌握情況、科學決策、指導工作提供依據。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開展政務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

六十六、政務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及領導同志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層反映的重要問題、意見建議;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政策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國務院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關於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外省市可供借鑑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舉措。

六十七、報送政務信息要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圍繞中心、注重貼近領導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抓住切入點,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範。

六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必須進一步增強“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意識,切實增強狠抓落實本領,把雷厲風行和久久為功有機結合起來,更加自覺地把督促檢查工作貫穿於政府工作各個方面,注重運用不打招呼、明察暗訪、隨機抽查等方法,充分發揮督促檢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

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重大決策事項實施聯合督查機制。

六十九、市政府辦公廳要制定督促檢查工作年度計劃,建立健全督促檢查任務臺賬,加強督促檢查活動統籌,精準、精簡、高效開展各類督促檢查活動。市政府辦公廳督促檢查的重點:

(一)國務院、省政府部署開展的督促檢查活動;

(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

(四)市委、市政府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文件的貫徹落實;

(五)中央和省、市領導同志的批示事項、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的辦理落實;

(六)政府系統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

(七)重要事項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

(八)社會關注度高、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七十、對督促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盯住不放、加強督辦、列出清單、掛賬整改。堅決防止整改落實走過場、打折扣,對整改落實情況要經常組織開展“回頭看”,反覆抓、抓反覆,鞏固成果、形成長效。

七十一、建立政務督查聯合聯動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加強督查與調研、監察、審計、信訪、投訴、新聞媒體以及第三方機構的合作,構建大督查工作格局。

七十二、強化督查結果運用,對問題突出的地方、部門、單位,運用通報、約談等方式,推動問題整改到位。對需要問責或紀律處分的,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規作出處理。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七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決不允許在貫徹執行各項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

七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不得有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七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學習、離崗休假、探親、就醫等,應事前報告市長,並按要求向市委報備。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區縣區縣長,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出差(出訪)、學習、離崗休假、探親、就醫等,應提前3天向市政府報告行止日期、地點、事由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外出時間超過3天的,要附有關通知、方案及日程安排。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要及時報備,並說明理由。

要保持通信聯絡暢通,確保24小時能隨時取得聯繫,不允許出現失聯和通訊聯絡不暢的情況。

七十六、市政府各部門發佈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洩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七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實施辦法、意見,自覺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七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八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執行《淄博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規範公務接待行為。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和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八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八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集體學習制度,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知識,建設學習型機關。

八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堅持先調研後決策,做到不調研不決策、不充分論證評估不決策、不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不決策;要改進調研工作作風,既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調研解決問題,把調查研究的過程作為密切聯繫群眾的過程。

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調研活動安排集體乘車,不安排警車帶路,不搞邊界迎送,工作餐具備條件的一律安排自助餐。新聞報道要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

八十四、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發送請柬。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重要活動,應提前3天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辦理。

八十五、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參加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座談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為各區縣、各部門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題詞、題字、作序。

第十三章 附則

八十六、市政府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本《規則》由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八十七、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7日印發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淄政發〔20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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