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資金往來應注意的稅收風險你知道嗎?

關聯企業之間、自然人股東和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現象比較常見,其中涉及的稅收問題也較多,處理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稅收風險。本文對其中可能會涉及的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進行逐一分析,希望能對大家的涉稅實務操作帶來一定幫助。

“關聯企業”資金往來應注意的稅收風險你知道嗎?

一、增值稅風險

(一)統借統還業務中,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需要按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

【問題1】某公司在對所屬子公司發生的統借統貸業務中,按同期金融機構借款利率上浮15%向其收取利息。請問:這項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如果需要交,是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的部分繳納還是按利息收入全額繳納?

答:該公司在對所屬子公司發生的統借統貸業務中,按同期金融機構借款利率上浮15%收取利息,屬於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情形,應按利息收入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關聯企業”資金往來應注意的稅收風險你知道嗎?

要點提醒:

必須是符合下列條件的統借統還業務才能免徵增值稅

1.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2.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

(二)非統借統還業務融通資金需要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問題2】我公司(非金融企業)給非關聯企業甲公司融通資金100萬元,按年利5%收取利息,這筆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不論金融企業還是其他單位或個人,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應稅服務行為。對非金融企業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利息,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週轉金而收取利息(資金佔用費),法人股東以非投資方式將資金提供給所投資企業而收取利息(資金佔用費),個人將資金貸與企業或他人使用收取利息等,均應按“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營業額為銷售貸款服務時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規定,銷售金融服務應適用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所稱貸款服務,則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包括各種佔用、拆借資金)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關聯企業”資金往來應注意的稅收風險你知道嗎?

二、個人所得稅風險

(一)企業向自然人股東借款,支付利息時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3】我企業向股東借了部分經營款項並支付了利息,請問支付利息時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應以每次支付的利息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問題4】某房地產企業的股東於2016年5月向企業借款100萬元。2017年6月,稅務人員對該企業進行稽查時,該筆借款還未歸還企業。稽查人員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其進行了稅務處理。2018年2月份該股東將該筆借款全額歸還。稽查局的處理是否正確?借款全額歸還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退還?

答:1.稽查局的處理正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2.自然人股東向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視為紅利分配計繳個人所得稅後,股東向企業歸還借款,目前沒有退還股東個稅的規定。

“關聯企業”資金往來應注意的稅收風險你知道嗎?

三、企業所得稅風險

(一)關聯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提供資金的一方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認利息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1】我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借款給關聯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需要繳納,政策依據是什麼?

答:如關聯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提供資金的一方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認利息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確認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政策依據:

1.確認利息收入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五)利息收入。

2.關聯企業融通資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關聯企業”資金往來應注意的稅收風險你知道嗎?

【問題2】2018年1月1日,我公司從關聯企業乙公司借款100萬元,期限1年,雙方約定年利率8%。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6%。我公司201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怎麼計算?怎麼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答:你公司201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為100×6%=6萬元。向乙公司支付的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6%的利息部分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納稅調增2萬元[100×(8%-6%)]。

納稅申報時,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8行“(六)利息支出”項目第1列“賬載金額”80000元,第2列“稅收金額”60000元,第3列“調增金額”20000元。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要點提醒:

1.所謂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2.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鑑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三)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問題3】甲公司、乙公司於2015年1月共同投資1200萬元設立丙公司。甲公司權益性投資480萬元,佔40%股份;乙公司權益性投資720萬元,佔60%股份;2018年1月,甲、乙、丙三方簽訂借貸協議,丙公司以10%年利率從甲公司借款1200萬元,以9%年利率從乙公司借款600萬元,甲、乙、丙公司均為非金融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8%;丙公司實際稅負高於甲公司,且丙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乙公司可以提供稅法規定的相關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丙公司按照協議向甲公司支付120萬的利息,向乙公司支付了54萬的利息。請問:丙公司向甲、乙公司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1、對甲公司支付的利息稅務處理。由於丙公司實際稅負高於甲公司,且丙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丙公司實際支付給甲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的債資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分別為1200萬元和480萬元,其比例為2.5:1,高於規定的2:1,並且其約定利率10%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8%,故甲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額稅前扣除。其用以計算可稅前扣除利息的借款額為480×2=960萬元,可扣除利息額為960×8%=76.8萬元。2018年共支付甲公司利息1200×10%=120萬元,120-76.8=43.2萬元應在2018年作納稅調整,且在以後年度也不可扣除。

2.對乙公司支付利息的稅務處理。丙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債權性投資可以提供稅法規定的相關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可以不用考慮債資比例的規定,但其約定利率9%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8%,故乙公司借款利息600×9%=54萬元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其超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600×(9%-8%)=6萬元要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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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四)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在稅前扣除需符合一定條件

【問題4】我企業近來資金緊張,向自然人股東和公司其他人員借貸了部分款項並支付了利息。請問這部分借款發生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答:只要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並且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則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就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要點提醒:

支付給自然人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的利息須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處理。即:不超過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問題5】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在稅前扣除是否必須取得發票?

答:支付給自然人的利息,如果超過小額零星業務的標準,需要個人去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符合小額零星業務的標準,則可以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關聯企業”資金往來應注意的稅收風險你知道嗎?

政策依據:

1.《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服務”徵收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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