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新個稅下工資個稅還有這個福利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稅收籌劃:新個稅下工資個稅還有這個福利

針對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稅,通俗的講(對象為非人力和財務的單位人員,非專業術語):

1.2018年度及以前,工資個稅按月算,會出現“浪費”情形,不考慮其他情況,如:

(1)2018年11月,取得工資4200元,不到5000元,不要繳個稅,浪費了800元;

(2)2018年12月,取得工資6000元,超過5000元,要繳個稅,按照超過1000元繳個稅;

2.2019年度及以後,工資個稅按年算,就不會出現上述情形,不考慮其他情況,如:

(1)2019年1月,取得工資4200元,不到5000元,不要繳個稅;

(2)2019年2月,取得工資6000元,超過5000元,可彌補上個月800元,只需按200元繳個稅

(3)即使員工當年一些月份沒有工資,工資算按年個稅,全年也是扣12個5000元,即6萬。如:剛畢業參加工作的居民個人,2019年8月份參加工作,2019年度僅工作5個月,也是扣6萬,如果工資不夠6萬,您懂得哦!

3.上述工資都是扣完“三險一金”後的工資,且居民個人沒有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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