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判例:被告主張“借名買房”未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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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判例:被告主張“借名買房”未獲支持

基本案情:原告黃某、被告宋某系媳婦和公公的關係。宋某某與被告系父子關係。宋某某與原告系夫妻關係,兩人於1992年4月登記結婚。

1991年1月,原告與松江縣房產經營公司簽訂《購買住宅協議書》,約定原告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為解決職工居住困難,購買部分工房,經與松江縣經營公司協商達成協議:以37194元購買商品住宅50.7平方米即係爭房屋。

在協議簽訂前後,松江縣房產經營公司收到了購房款,並出具了三份收條。

1992年1月,松江縣房產管理局向原告核發了房屋所有權證,該證載明的所有權人為原告,建築面積50.70平方米。原告與宋某某結婚後即與被告夫妻共同居住於係爭房屋。2000年左右,原告夫妻及兒子搬出去居住。被告夫婦則一直居住在係爭房屋內至今。

2001年6月,被告以原告名義與自己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該合同載明的出賣人為原告、買受人為被告,合同約定原告將係爭房屋轉讓給被告;轉讓價為4萬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合同附件三對付款、交房等均有約定。在該附件三的尾部由被告手寫內容,“收條,今收到宋某房子定金15,000元,收款人黃某,2001、6、29”。該合同尾部簽有原、被告的名字,均系被告所籤,並加蓋了刻有原告名字的私章。該合同中載明的房款並未實際支付過。

現原告起訴要求確認2001年6月,原被告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涉案房屋恢復登記至原告名下。被告主張其1991年系借原告的名義買房,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如下:一、被告是否借用原告名義購買涉案房屋?二、對於2001年6月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涉案房屋的過戶原告是否知曉且同意?

關於爭議焦點一。首先,原、被告就借名買房並無相關約定;其次,從出資來看,因為係爭房屋最初購買的款項均是現金支付,現已無法通過資金的流向判斷出資人的情況,但從房產公司當時開具的房款收據反映,較多的款項是以宋某某的名義交納的,而小部分的則是以原、被告共同名義交納,故根據現有的證據也無法判定係爭房屋款項全部由被告一人出資;再次,從房屋購買的經過和使用用途來看也有別於一般的借名買房,係爭房屋實際是為了原告與宋某某結婚而購買的,之後也是家庭共同居住使用。故此,本案係爭房屋並非被告借原告名義購買。

關於爭議焦點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係爭房屋的過戶均系被告一人操作,雖然在操作過程中有可能需要提供原告的身份證的材料,但鑑於原、被告的特殊身份關係,故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不能由此推斷原告對於房屋的買賣及過戶是知曉且認可的。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以原、被告名義所籤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因原、被告並無買賣房屋及過戶的意思聯絡和一致意思表示,故應屬於無效。又因為被告借名買房也難以成立,故原告主張的要求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原告名下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

當然,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係爭房屋實際為原告與宋某某結婚所購,房款是由家庭共同出資,雖然原告本案主張的訴訟請求成立,但若家庭成員對於係爭房屋份額存在爭議,可另循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據此,法院做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法院判例:被告主張“借名買房”未獲支持

黃勁夫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上海律師協會會員,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於民商事領域的訴訟,秉承“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執業理念,用熱忱的服務態度,力求為境內外客戶提供高水平的法律解決方案。主要執業領域有:房產糾紛、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勞資糾紛、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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